共同保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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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规则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保证期间计算 | 保证担保 | 保证追偿权 | 混合担保
现行基准: 以《民法典》担保制度及相关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基准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699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现行有效]
  • 《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0-12-13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确认连带共同保证及内部追偿权 法释[2000]44号(已废止)
2019-11-14 九民纪要对共同保证规则进行了过渡性规定 《九民会议纪要》
2020-12-31 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重大变化:限定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 法释[2020]28号
2021-01-01 《民法典》施行,以民法典第699条为一般规则 【现行有效】

一、共同保证的概念

共同保证是指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担保形态。共同保证可分为两类:

  1. 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
  2. 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未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

二、《民法典》第699条的规则变化

重大变化: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确认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当然享有内部追偿权。但《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对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作出了严格限制:

  • 只有在保证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情况下,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才能请求其他保证人按约定分担份额
  • 若无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这一变化与《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保持体系一致。

三、保证期间的计算

在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某一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该保证人免责;但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不及于该保证人。

保证期间的起算: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期间内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责,此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四、共同保证与混合担保的区分

共同保证是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担保)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混合担保则是指同一债务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抵押、质押)。两种情形的责任分担规则不同:

  • 共同保证:按约定份额承担;无约定的债权人可请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但保证人之间内部追偿需以约定为前提
  • 混合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五、实务要点

  1. 约定是关键:保证人之间是否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决定了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2. 债权人策略:无保证份额约定时,债权人可选择向任一保证人主张全部权利
  3. 保证期间管理:共同保证中每个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张权利的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第699条释义)
  • 浙江高院《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 宁波中院《商事审判若干疑难或需统一问题的解答》(2015年三)
  • 上海二中院民间借贷纠纷追加保证人12问
  • 人民法院案例库_某银行诉许昌某发制品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引用资料: 6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