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刑事自诉案件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正当防卫 | 量刑情节 | 刑事诉讼管辖 | 刑事诉讼管辖
核心法条
-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现行有效]
-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 2012-03-14 |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案件范围) | — | 《刑事诉讼法》(2012修订) |
| 2018-10-26 | — |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条文号顺延) | 《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
| 2021-03-01 | — | 刑诉法解释对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进一步明确 | 法释〔2021〕1号 |
一、自诉案件的类型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此类案件以被害人的告诉为追诉前提,无人告诉不处理。包括:
- 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 侵占罪
注意:"告诉才处理"指的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而非向公安机关报案。
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
-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 非法侵入住宅
- 侵犯通信自由
- 重婚
"公诉转自诉"案件
第三类情形是所谓"公诉转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或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追究时,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自诉案件的特点
| 特征 | 说明 |
|---|---|
| 举证责任 | 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不同于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举证) |
| 和解权 | 宣告判决前可以自行和解 |
| 撤诉权 | 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
| 可调解 | 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
| 反诉权 | 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
三、实务要点
立案条件
自诉案件立案须满足:
1. 自诉人系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2. 有明确的被告人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5.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证据不足的后果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证据不足:
- 法院可以说服自诉人撤诉
- 自诉人拒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自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审查
在故意伤害等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常以正当防卫进行抗辩。法院需要审查防卫意图、防卫限度、紧迫性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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