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88-10-01 |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 | 国务院令第11号 【已废止】 |
| 2022-07-01 | 《印花税法》施行,取代暂行条例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 【现行有效】 |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买卖合同 | 股权转让 | 借款合同
核心法条
- 《印花税法》:2021 年 6 月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现行有效]
- 《印花税暂行条例》:已被《印花税法》取代废止 [现行有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2024 年第 14 号):企业改制重组印花税优惠政策,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现行有效]
- 《契税法》第 10 条:不动产过户前的印花税等税费缴纳要求 [现行有效]
- 《个人所得税法》第 15 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的完税查验要求 [现行有效]
一、印花税概述
1.1 概念与特征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书立人、领受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其特征:
- 征税对象特殊:以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凭证为征税对象,而非所得或流转额
- 税负较轻:税率较低,纳税人负担相对较轻
- 自行贴花缴纳:纳税人自行计算税款、购买印花税票并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缴纳
- 覆盖面广:涵盖商事活动中常用的各类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
1.2 印花税与民法典合同编的关系
印花税应税凭证以合同为主,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与《民法典》合同编的分类并非一一对应:
- 印花税以"列举征税"为原则,只有被《印花税法》明确列举的应税凭证才需要纳税
- 不在列举范围内的合同、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 《印花税法》简化了税目,将原《暂行条例》中的 13 个税目合并为 5 个
二、应税凭证范围
《印花税法》将应税凭证分为以下五大类:
2.1 应税合同(书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为纳税人)
| 合同类型 | 涵盖范围 | 典型示例 |
|---|---|---|
| 借款合同 |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及经批准的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 银行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 |
| 融资租赁合同 |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 | 融资租赁协议 |
| 买卖合同 | 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 货物买卖、设备采购合同 |
| 承揽合同 | 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合同 | 加工承揽协议 |
| 建设工程合同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工程施工合同 |
| 运输合同 | 货运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 | 货物运输协议 |
| 技术合同 |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 | 技术转让协议 |
| 租赁合同 | 房屋、设备等租赁合同 | 房屋租赁协议 |
| 保管合同 | 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协议 |
| 财产保险合同 |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 | 财产保险保单 |
不征税的典型合同:
- 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如二手车买卖合同由个人签署的)
- 委托合同、中介合同、居间合同等不在印花税应税合同列举范围内的合同
- 劳动合同
2.2 产权转移书据(书立的书立人为纳税人)
涵盖书据类型包括:
| 书据类型 | 涵盖范围 | 典型示例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土地出让合同 |
| 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 |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 土地转让合同 |
| 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 | 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 股权转让书据 | 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
|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 知识产权转让 | 商标转让协议 |
| 营业账簿 |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的账务记录 | 企业营业账簿 |
| 证券交易 | 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转让股票或以股票为基础存托凭证 | 股票转让 |
2.3 营业账簿
营业账簿是指记载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的账簿。仅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增减部分征税。
2.4 证券交易
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或存托凭证的行为,按规定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出让方按千分之一征收。
三、印花税税率表
《印花税法》规定的税率如下:
3.1 应税合同税率
| 应税合同类型 | 税率 | 计税依据 |
|---|---|---|
| 借款合同 | 万分之零点五(0.05‰) | 借款金额 |
| 融资租赁合同 | 万分之零点五(0.05‰) | 租金金额 |
| 买卖合同 | 万分之三(0.3‰) | 合同列明的价款 |
| 承揽合同 | 万分之三(0.3‰) | 报酬金额 |
| 建设工程合同(勘察设计) | 万分之三(0.3‰) | 费用金额 |
| 建设工程合同(施工) | 万分之三(0.3‰) | 工程价款 |
| 运输合同 | 万分之三(0.3‰) | 运输费用金额 |
| 技术合同 | 万分之三(0.3‰) | 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
| 租赁合同 | 千分之一(1‰) | 租金金额 |
| 保管合同 | 千分之一(1‰) | 保管费金额 |
| 仓储合同 | 千分之一(1‰) | 仓储费金额 |
| 财产保险合同 | 千分之一(1‰) | 保险费金额 |
3.2 产权转移书据税率
| 书据类型 | 税率 | 计税依据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 | 万分之五(0.5‰) | 书据列明的金额 |
| 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 | 万分之五(0.5‰) | 书据列明的金额 |
| 股权转让书据(非证券交易) | 万分之五(0.5‰) | 书据列明的金额 |
| 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 万分之三(0.3‰) | 书据列明的金额 |
3.3 其他税目
| 税目 | 税率 | 计税依据 |
|---|---|---|
| 营业账簿 | 万分之二点五(0.25‰) |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
| 证券交易 | 千分之一(1‰) | 成交金额(出让方缴纳) |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4.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凭证书立时或完成证券交易时。
核心规则:
- 合同:双方签署合同并成立时即产生纳税义务,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无关
- 未按期履行的合同:已按合同贴花,后续合同未履行或已失效的,已缴印花税不予退还
- 合同修改后金额增加的:应就增加金额部分补贴印花税
4.2 纳税地点
- 一般规则: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 自然人纳税:应税凭证书立地或纳税人居住地
- 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在地
- 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扣代缴
4.3 纳税期限
《印花税法》规定印花税实行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 应税合同:按季或按次
- 产权转移书据:按季或按次
- 营业账簿:按年
- 证券交易:按次(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扣代缴)
税务机关可以结合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
五、免征情形
《印花税法》第 12 条规定了以下免征印花税的情形:
5.1 法定免征项目
-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仅作为备查用途,不作为正本使用的
-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5.2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情形
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免征印花税。主要包括:
-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修改后金额减少的,多缴税款不予退还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特殊优惠(参见下文"常见争议"部分)
5.3 企业改制重组印花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4 号(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优惠类型 | 具体政策 |
|---|---|
| 营业账簿 | 改制重组新企业新启用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原已缴纳的部分不再缴纳,未缴纳部分和新增部分应按规定缴纳 |
| 应税合同 | 改制前书立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改制后主体承继且未变更计税依据的,不再缴纳 |
| 产权转移书据 | 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 |
| 债权转股权 |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债权转股权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免征 |
| 行政性调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房屋、股权等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 |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 | 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等内部划转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 |
适用范围:企业改制须满足原投资主体存续且持股超过 75%,且改制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5.4 小微企业优惠
根据相关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一定幅度内减征印花税(具体比例由各省确定,最高可达 50%)。
六、常见争议
6.1 股权转让印花税的适用
核心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裁判规则: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产权转移书据"项下的"股权转让书据",应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 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纳税人
- 但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转让股票适用单独政策——出让方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千分之一)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 15 条第 2 款,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查验与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但不涉及印花税的查验要求
实务建议:股权转让协议应在签订时即计算并缴纳印花税,不以工商变更登记或实际交割为条件。
6.2 框架性合同/意向书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问题:仅约定合作意向或基本框架的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区分原则:
- 框架协议如未列明价款或金额不确定的,暂不贴花;后续签订具体合同时按具体合同贴花
- 框架协议中如已明确具体交易金额且内容具备合同必备条款的,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 意向书、备忘录如不具备合同效力、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
6.3 境外签约/跨境合同的印花税处理
问题:在境外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规则:在中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判断标准:
- 合同当事人为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的
- 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在中国境内的
- 合同内容涉及中国境内应税行为的
6.4 合同解除/终止后印花税的处理
核心规则:
- 印花税在合同签订时即已缴纳,后续合同不实际履行、被解除或终止的,已缴税款不予退还
- 但如合同修改后价款减少的,多缴的税款不予退还;价款增加的,应就增加部分补缴
- 这一规则体现了印花税的"行为税"属性——纳税义务发生于凭证书立时
6.5 未列明金额的合同如何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问题:如合同约定按实际数量结算的,如何确定贴花金额?
处理方法:
1. 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先按5 元定额贴花
2. 结算时确定实际金额的,按实际金额计算应纳税额,就差额部分补缴
3. 实务中多数地方税务机关允许先按暂估金额计算贴花,结算后多退少补
七、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在印花税中的适用
印花税作为税收的一种,同样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 纳税人未按期缴纳印花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滞纳金额较高且拒不缴纳的,经催缴后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 但需要注意的是,印花税单笔金额通常较小,实践中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的比例较低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与规范性文件
-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4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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