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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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确认书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合同解释规则 | 格式条款 | 合同效力 | 预约合同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491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493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1999-10-01 《合同法》第33条(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
2021-01-01 《民法典》第491条(新增电子订单成立规则) 《民法典》

一、合同确认书的性质

合同确认书是当事人在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磋商达成交易意向后,用于正式确认合同内容的一种书面文件。其性质兼具合同成立与合同证明的双重功能。

法律效力

  1. 成立要件:当当事人明确要求签订确认书时,确认书的签订是合同成立的要件
  2. 证明作用:即使未明确要求签订确认书,确认书也是证明合同内容的重要证据
  3. 内容确定:确认书的内容应以双方此前达成的合意为限,单方面增加新的实质性内容不构成确认

二、确认书与合同书的区别

维度 合同确认书 合同书
功能 对已有合意的书面确认 直接作为合同载体
成立时点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双方均签名/盖章/按指印时
内容范围 原则上限于已达成的共识 可包含当事人约定的全部条款

三、确认书的争议问题

确认书增加新条款的效力

一方在确认书中添加了此前磋商中未涉及的条款:
- 实质性变更:构成反要约而非确认,对方未签字接受的,不构成合意
- 非实质性变更:不影响合意成立,确认书仍然有效

确认书与口头协议的冲突

  • 确认书应视为对口头协议的书面化
  • 当确认书与口头协议不一致时,以确认书记载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确认书与真实合意不符)

四、电子订单与确认书的关系

《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新增了电子商务场景下的合同成立规则:在网络交易中,订单提交成功时合同即成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这一规则的意义在于:互联网交易通常不存在独立的"确认书"环节,法律以"订单提交成功"替代传统确认书的功能。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合同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学术文章

  • 电子交易中合同确认书的适用

案例分析

  • 确认书内容与口头协议冲突的认定

引用资料: 3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