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合同解除 | 抵销权 | 提存 | 继续性合同 | 违约金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5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558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559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 1999-10-01 | 《合同法》第91条 | — | 《合同法》 |
| 2021-01-01 | — | 《民法典》第557-560条(新增旧物回收义务、从权利消灭规则) | 《民法典》 |
一、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
履行完毕
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完全、适当地履行,是最常见的合同终止原因。履行完毕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详见抵销权)。
提存
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时,债务人可依法将标的物交提存机关(详见提存)。
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债的关系全部或部分消灭。免除为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债务人同意。
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法律关系因混同而终止。但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如已设定质押的债权),混同的效力受限。
合同解除
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详见合同解除)。
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民法典》第558条规定了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 通知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合同终止相关事宜
- 协助义务:在合理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协助
- 保密义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继续保密
- 旧物回收义务(新):《民法典》新增旧物回收义务,体现绿色原则
三、终止与解除的关系
| 比较维度 | 合同终止 | 合同解除 |
|---|---|---|
| 概念位阶 | 上位概念,涵盖全部消灭事由 | 终止的具体事由之一 |
| 溯及力 | 视具体情况 | 可有溯及力或仅向将来 |
| 法律后果 | 权利义务消灭,从权利随之消灭 | 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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