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
现行基准: 新《公司法》(2024 年修订)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股权激励 | 对赌协议 | 私募基金 | 员工持股计划
核心法条
- 《公司法》(2024年修订)第 142 条:公司可以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比例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持有期限不超过三年) [现行有效]
- 《公司法》(2024年修订)第 144 条:类别股制度——为差异化员工持股安排提供法律空间(如优先股、表决权受限股) [现行有效]
- 《公司法》(2024年修订)第 163 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情形及程序要求 [现行有效]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8 号,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全面规范 [现行有效]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 号):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规则 [现行有效]
-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 号):国企员工持股的规范框架("133 号文") [现行有效]
- 《合伙企业法》: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的主要组织形式法律依据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2005-12-31 |
国资委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暂停实施 |
国资发分配〔2005〕175号 |
| 2014-06-20 |
证监会发布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 |
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现行有效] |
| 2016-08-18 |
国资委重启国企员工持股试点(133号文) |
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现行有效] |
| 2018-09-15 |
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148号 [现行有效] |
| 2024-07-01 |
新《公司法》明确公司可以为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新增类别股制度 |
【现行有效,重大变化】 |
一、员工持股的概念与模式
1.1 概念界定
员工持股(Employee Stock Ownership),是指公司员工通过合法方式持有本公司或关联企业股份,以分享公司成长收益、促进员工与公司利益一致的制度安排。
1.2 员工持股的主要模式
| 模式 |
适用对象 |
持股方式 |
资金来源 |
| 员工持股计划 |
上市公司全体员工 |
资管计划/信托/员工持股平台 |
员工自筹 + 公司奖励 |
| 股票期权 |
上市公司核心骨干 |
期权行权 |
行权时员工支付 |
| 限制性股票 |
上市公司核心骨干 |
直接持股或代持 |
员工出资 |
| 股票增值权 |
上市公司核心骨干 |
不涉及实际股份,获取增值收益 |
公司支付 |
| 虚拟股权 |
非上市公司 |
仅享有分红权,不登记为股东 |
不出资 |
| 合伙企业持股平台 |
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
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 |
员工出资 |
1.3 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的区别
| 维度 |
员工持股计划 |
股权激励 |
| 覆盖范围 |
全体员工或大部分员工 |
核心管理层和骨干员工 |
| 资金来源 |
员工自筹为主,可有公司提供支持 |
员工出资(期权行权需支付行权价) |
| 定价方式 |
通常为市场价或折扣价 |
期权行权价通常不低于市场均价 |
| 锁定期 |
一般有 12 个月以上锁定期 |
行权/归属后有一定限售期 |
| 监管要求 |
证监会/国资委分类管理 |
证监会统一规范 |
二、员工持股的法律架构
2.1 有限合伙持股平台(非上市公司最常见)
员工1 ──┐
员工2 ──┤ 作为
员工3 ──┤ LP
... │ 出资
│
├──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 持有目标公司 X% 股权
│
创始人 ──┤ 作为 GP
│ 执行合伙事务
法律优势:
- 创始人作为 GP 控制持股平台,保持对表决权的控制
- 员工作为 LP 享有收益权,不参与日常管理
- 便于员工进出管理(转让合伙份额即可)
- 税收优势(个人所得税适用经营所得或转让所得)
2.2 资管计划/信托模式(上市公司常见)
- 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
- 计划/信托购买公司二级市场股票
- 员工通过认购计划/信托份额间接持股
- 受托人代表员工行使股东权利
2.3 公司回购型员工持股(新公司法框架)
根据新《公司法》第 142 条:
- 公司可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本公司股份
- 回购上限: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 持有期限:不超过三年(未授予员工的须注销)
- 决策程序:须经股东会决议或章程授权(董事会有 1/2 以上出席的 2/3 以上同意)
三、员工持股的核心法律问题
3.1 持股员工资格与范围
| 问题 |
处理原则 |
| 谁有资格 |
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董监高和普通员工) |
| 离职员工 |
合伙协议/持股计划中明确离职后的股权处理方式(通常为回购) |
| 新入职员工 |
可在合伙平台中设置预留份额或增发份额 |
| 退休人员 |
可保留持股或按约定回购退出 |
3.2 员工持股的回购与退出
| 情形 |
回购房 |
回购价格 |
法律依据 |
| 离职 |
持股平台/GP |
出资额或账面净资产孰低 |
合伙协议约定 |
| 退休 |
持股平台/GP |
通常约定溢价回购 |
合伙协议约定 |
| 死亡 |
继承人继承 或 回购 |
通常约定继承人可继续持有或被回购 |
合伙协议 + 继承法 |
| 严重违纪/违法 |
持股平台/GP |
出资原价回购 |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
| 公司上市/被并购 |
市场化退出 |
按市价或并购对价 |
持股协议约定 |
3.3 代持的法律风险
- 名义股东与实际受益人的利益冲突:代持人可能处分股权、拒绝分红或否认代持关系
- 司法保护边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一般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监管风险: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可能被认定信息披露违规
- 建议:优先使用有限合伙或资管计划等正式架构,避免个人代持
四、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特殊合规要求
4.1 适用范围
根据国资发改革〔2016〕133 号文,国企员工持股须满足以下条件:
| 条件 |
内容 |
| 企业类型 |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
| 行业要求 |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 |
| 公司治理 |
股权结构合理,市场化经营机制完善 |
| 试点审批 |
须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
4.2 持股限制
| 限制 |
要求 |
| 持股比例 |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 30%,单个员工不高于 1% |
| 持股人员 |
限于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技术骨干 |
| 入股价格 |
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
| 锁定期 |
不低于 36 个月 |
| 退出条件 |
员工调离、退休、辞职、死亡等须退出持股,股权转让限于企业内部 |
| 禁止情形 |
国有企业母公司和各级企业员工不得交叉持股;央企集团层面的员工持股须特别审批 |
五、员工持股的税务处理
5.1 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
| 税务环节 |
税种 |
税率 |
| 取得股权时 |
暂不征税(价格公允时) |
— |
| 分红收益 |
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 |
20% |
| 股权转让 |
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 |
20% |
| 有限合伙 LP |
经营所得/转让所得 |
5%-35% 超额累进 或 20% |
5.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根据财税〔2016〕101 号文,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可递延至转让时纳税:
-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可递延至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 20% 个税
- 须在获得股权激励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合规操作指引
- 国企员工持股政策要点解读
学术文章
- 员工持股持股平台合伙协议设计要点
- 新公司法下员工持股计划法律适用变化
-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的比较法分析
案例分析
- 员工离职后持股平台份额回购争议案
- 名义股东与隐名员工持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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