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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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

现行基准: 新《公司法》(2024 年修订)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股权激励 | 对赌协议 | 私募基金 | 员工持股计划

核心法条

  • 《公司法》(2024年修订)第 142 条:公司可以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比例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持有期限不超过三年) [现行有效]
  • 《公司法》(2024年修订)第 144 条:类别股制度——为差异化员工持股安排提供法律空间(如优先股、表决权受限股) [现行有效]
  • 《公司法》(2024年修订)第 163 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情形及程序要求 [现行有效]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8 号,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全面规范 [现行有效]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 号):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规则 [现行有效]
  •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 号):国企员工持股的规范框架("133 号文") [现行有效]
  • 《合伙企业法》: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的主要组织形式法律依据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5-12-31 国资委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暂停实施 国资发分配〔2005〕175号
2014-06-20 证监会发布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现行有效]
2016-08-18 国资委重启国企员工持股试点(133号文) 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现行有效]
2018-09-15 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48号 [现行有效]
2024-07-01 新《公司法》明确公司可以为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新增类别股制度 【现行有效,重大变化】

一、员工持股的概念与模式

1.1 概念界定

员工持股(Employee Stock Ownership),是指公司员工通过合法方式持有本公司或关联企业股份,以分享公司成长收益、促进员工与公司利益一致的制度安排。

1.2 员工持股的主要模式

模式 适用对象 持股方式 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 上市公司全体员工 资管计划/信托/员工持股平台 员工自筹 + 公司奖励
股票期权 上市公司核心骨干 期权行权 行权时员工支付
限制性股票 上市公司核心骨干 直接持股或代持 员工出资
股票增值权 上市公司核心骨干 不涉及实际股份,获取增值收益 公司支付
虚拟股权 非上市公司 仅享有分红权,不登记为股东 不出资
合伙企业持股平台 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 员工出资

1.3 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的区别

维度 员工持股计划 股权激励
覆盖范围 全体员工或大部分员工 核心管理层和骨干员工
资金来源 员工自筹为主,可有公司提供支持 员工出资(期权行权需支付行权价)
定价方式 通常为市场价或折扣价 期权行权价通常不低于市场均价
锁定期 一般有 12 个月以上锁定期 行权/归属后有一定限售期
监管要求 证监会/国资委分类管理 证监会统一规范

二、员工持股的法律架构

2.1 有限合伙持股平台(非上市公司最常见)

员工1 ──┐
员工2 ──┤ 作为
员工3 ──┤ LP
 ...    │ 出资
        │
        ├──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 持有目标公司 X% 股权
        │
创始人 ──┤ 作为 GP
        │ 执行合伙事务

法律优势
- 创始人作为 GP 控制持股平台,保持对表决权的控制
- 员工作为 LP 享有收益权,不参与日常管理
- 便于员工进出管理(转让合伙份额即可)
- 税收优势(个人所得税适用经营所得或转让所得)

2.2 资管计划/信托模式(上市公司常见)

  • 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
  • 计划/信托购买公司二级市场股票
  • 员工通过认购计划/信托份额间接持股
  • 受托人代表员工行使股东权利

2.3 公司回购型员工持股(新公司法框架)

根据新《公司法》第 142 条:
- 公司可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本公司股份
- 回购上限: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 持有期限:不超过三年(未授予员工的须注销)
- 决策程序:须经股东会决议或章程授权(董事会有 1/2 以上出席的 2/3 以上同意)

三、员工持股的核心法律问题

3.1 持股员工资格与范围

问题 处理原则
谁有资格 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董监高和普通员工)
离职员工 合伙协议/持股计划中明确离职后的股权处理方式(通常为回购)
新入职员工 可在合伙平台中设置预留份额或增发份额
退休人员 可保留持股或按约定回购退出

3.2 员工持股的回购与退出

情形 回购房 回购价格 法律依据
离职 持股平台/GP 出资额或账面净资产孰低 合伙协议约定
退休 持股平台/GP 通常约定溢价回购 合伙协议约定
死亡 继承人继承 或 回购 通常约定继承人可继续持有或被回购 合伙协议 + 继承法
严重违纪/违法 持股平台/GP 出资原价回购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公司上市/被并购 市场化退出 按市价或并购对价 持股协议约定

3.3 代持的法律风险

  • 名义股东与实际受益人的利益冲突:代持人可能处分股权、拒绝分红或否认代持关系
  • 司法保护边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一般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监管风险: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可能被认定信息披露违规
  • 建议:优先使用有限合伙或资管计划等正式架构,避免个人代持

四、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特殊合规要求

4.1 适用范围

根据国资发改革〔2016〕133 号文,国企员工持股须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 内容
企业类型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行业要求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
公司治理 股权结构合理,市场化经营机制完善
试点审批 须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4.2 持股限制

限制 要求
持股比例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 30%,单个员工不高于 1%
持股人员 限于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技术骨干
入股价格 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锁定期 不低于 36 个月
退出条件 员工调离、退休、辞职、死亡等须退出持股,股权转让限于企业内部
禁止情形 国有企业母公司和各级企业员工不得交叉持股;央企集团层面的员工持股须特别审批

五、员工持股的税务处理

5.1 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

税务环节 税种 税率
取得股权时 暂不征税(价格公允时)
分红收益 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 20%
股权转让 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 20%
有限合伙 LP 经营所得/转让所得 5%-35% 超额累进 或 20%

5.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根据财税〔2016〕101 号文,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可递延至转让时纳税:
-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可递延至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 20% 个税
- 须在获得股权激励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合规操作指引
  • 国企员工持股政策要点解读

学术文章

  • 员工持股持股平台合伙协议设计要点
  • 新公司法下员工持股计划法律适用变化
  •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的比较法分析

案例分析

  • 员工离职后持股平台份额回购争议案
  • 名义股东与隐名员工持股纠纷案

法院审判指导

  • 员工持股纠纷审理中的关键问题

引用资料: 8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