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制度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商标的续展与变更 | 商标的无效宣告 | 商标异议与争议程序 | 商标侵权
现行基准声明
"撤三"制度是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制度旨在清理"僵尸商标",促进商标的真实使用,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和囤积。
核心法条
| 法条 | 内容摘要 | 效力状态 |
|---|---|---|
| 《商标法》(2019修正)第49条第2款 |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现行有效 |
| 《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66-68条 | 撤三申请的程序、使用证据的认定标准 | 现行有效 |
| 《商标法》第4条 |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 现行有效(2019年修正新增) |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 | 依据来源 |
|---|---|---|
| 2001-12-01 | 首部《商标法》确立撤三制度 | 第二次修正 |
| 2013-08-30 | 第三次修正,明确"正当理由"的范围 | 第三次修正 |
| 2019-11-01 | 第四次修正新增第4条打击恶意囤积行为,与撤三制度形成配合 | 第四次修正 |
一、撤三申请的要件
1.1 时间要件
-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满3年
1.2 事实要件
- 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未实际使用
- 或者连续三年未使用
1.3 主体要件
-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
- 无利害关系限制
二、"使用"的法律认定
2.1 构成"使用"的行为
- 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
- 将商标用于商品交易文书上
- 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中
- 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
- 商标许可他人的使用
2.2 不构成"使用"的行为
- 仅在商标局注册但未实际使用
- 象征性的、非真实的使用
- 仅为维持商标效力的使用
2.3 使用证据的类型
- 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照片
- 销售合同和发票
- 广告宣传资料
- 产品包装
三、"正当理由"的抗辩
3.1 构成正当理由的情形
- 不可抗力
- 政府政策限制
- 破产清算
- 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3.2 不构成正当理由
- 商业经营困难
- 市场需求不足
- 经营策略调整
四、撤三程序的流程
4.1 申请与受理
- 向商标局提交撤销申请
- 商标局受理后向商标注册人发出答辩通知
4.2 答辩与审查
- 注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
- 商标局审查使用证据,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4.3 救济途径
- 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
- 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实务要点
5.1 撤三申请策略
- 针对竞争对手的障碍商标提起撤三申请
- 撤三申请与商标注册申请同步进行
5.2 商标注册人的应对
- 保留完整的使用证据链
- 如确实未使用,及时转移或出售
- 对部分商品/服务的使用,仅撤销未使用部分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标准
- 《商标法》(2019修正)
- 《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案例分析
- 撤三申请中"使用"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