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各项单行税法及最新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
核心法条
-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现行有效,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现行有效]
-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3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纳税人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1% [现行有效]
-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4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现行有效]
-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5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实缴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适用税率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85-01-01 |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施行 | 国发[1985]19号 |
| 2021-09-01 |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正式施行(从条例上升为法律)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 2021-09-01 |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管理 | 《城建税法》第7条 |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1.1 概念与性质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附加征收的一种税,属于附加税性质。其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1.2 附加税特征
城建税以"两税"的实际缴纳额为计税依据,不能独立存在。没有"两税"就没有城建税。
二、计税依据与税率
2.1 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包括:
- 加收的滞纳金
- 税务行政处罚的罚款
- 增值税留抵退税额不退还已缴城建税
- 出口退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2.2 税率
| 纳税人所在地 | 税率 |
|---|---|
| 市区 | 7% |
| 县城、镇 | 5% |
| 其他地区 | 1% |
2.3 纳税人所在地的确定
- 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城建税同时退还或退还对应部分
- 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按缴纳"两税"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税
- 代扣代缴"两税"的,城建税按代扣代缴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征
三、应纳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合计 × 适用税率
$$
计算示例:
某市区企业本期实纳增值税50万元、消费税20万元:
$$
应纳税额 = (50万 + 20万) × 7% = 4.9万元
$$
四、征收管理
4.1 纳税期限
城建税与"两税"同时缴纳,纳税期限、申报期限与"两税"一致。
4.2 纳税地点
- 纳税人缴纳"两税"的地点即为城建税的纳税地点
- 代扣代缴"两税"的,在代扣代缴地缴纳城建税
- 跨地区经营预缴增值税的,在预缴地按当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建税
4.3 免税与减征
下列情形免征城建税:
-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不征城建税)
-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减免"两税"时,同时减免城建税
-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城建税减征优惠(减征50%以内)
五、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关系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称"两附加"或"三附加"。它们的共同特征是:
- 计税/费依据相同:均为实缴的"两税"税额
- 同时申报缴纳
- 减免政策同步适用
六、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6.1 常见问题
- 退还"两税"时,已缴纳的城建税不退还(出口退税除外)
- 查补"两税"时,应同时追征城建税滞纳金
- "两税"享受免税的,城建税同时免征
- 小规模纳税人"两税"减征后,城建税按减征后的"两税"税额计算
6.2 筹划提示
- 关注不同地区适用税率差异
-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时,城建税可同步减征
- 跨地区经营时应注意各经营地不同税率对成本的影响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财政部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