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各项单行税法及最新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房产税 | 房地产相关税收 | 土地增值税
核心法条
-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现行有效]
-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3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现行有效]
-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4条:税额幅度(大城市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现行有效,2013年修订后] [现行有效]
-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免税范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等)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88-11-01 |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 | 国务院令第17号 |
| 2007-01-01 | 大幅提高税额标准,扩大征税范围 | 国务院令第483号 |
| 2013-12-07 | 条例修订,调整税额规定 | 国务院令第645号 |
| 2019-03-02 | 条例修订(精简行政审批) | 国务院令第709号 |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1.1 概念与性质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面积征收的一种资源占用税/财产税。属于地方税,收入归地方所有。
1.2 征税范围
- 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含市区和郊区)
- 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 建制镇: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 工矿区:工商业发达、人口集中、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二、计税依据与税额
2.1 计税单位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单位。
2.2 税额幅度
| 地区类型 | 年税额幅度(元/平方米) |
|---|---|
| 大城市 | 1.5 - 30 |
| 中等城市 | 1.2 - 24 |
| 小城市 | 0.9 - 18 |
|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 0.6 - 12 |
2.3 具体适用税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所辖土地划分档次,制定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纳税额计算
$$
年应纳税额 =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 每平方米适用税额
$$
3.1 计税面积的确定
- 已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
-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以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为准,待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
- 多层建筑的:按建筑面积乘以容积率系数分摊
四、免税范围
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5年至10年
-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注意:上述免税土地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减免税特殊政策
5.1 困难性减免
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政府批准减免。
5.2 经济适用房用地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及建成后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3 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
对已停办的废弃矿山、林场等占用的土地,经省级政府批准可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六、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政府确定。一般按季或按半年缴纳。
七、与房产税的关系
7.1 征税对象差异
| 税种 | 征税对象 | 计税依据 |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土地 | 占用面积(平方米) |
| 房产税 | 房屋 | 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 |
7.2 重复征税问题
同一企业既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又要缴纳房产税,属于对不同客体分别征税,不构成重复征税。
八、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8.1 常见涉税事项
- 房地产企业开发期间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税
- 企业搬迁后原厂区土地:如尚未转让应继续缴税
- 无偿使用他人土地的:由使用人代替代缴
- 地下土地使用权:按实际占地面积计征
8.2 税务筹划
- 利用免税用地政策合理规划土地用途
- 注意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特殊用地免税政策
- 工业用地与商业用地税额差异较大,应合理利用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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