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物致害责任
现行基准: 《民法典》第1255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建筑物脱落坠落责任 | 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 林木致害责任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1255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256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 原《侵权责任法》第88条:堆放物倒塌致害(已被民法典第1255条吸收并扩展) | 已废止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来源 |
|---|---|---|
| 2010-07-01 | 原《侵权责任法》第88条: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已废止 |
| 2021-01-01 | 《民法典》第1255条:在"倒塌"基础上,增加"滚落"和"滑落"两种致害情形 | 【现行有效】 |
一、堆放物致害责任的基本规则
(一)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民法典》第1255条确立过错推定责任:
-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 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
(二)致害形态
- 倒塌:堆放物整体或部分倒塌(如建筑材料堆垛倒塌、货堆倒塌)
- 滚落:圆形或可滚动的物品自高处滚落(如桶装货物滚落、石料滚落)
- 滑落:堆放在斜坡或高处的物品因重力或外力作用滑落
这三种致害形态覆盖了堆放物致害的主要情形,比原侵权法仅规定"倒塌"更为全面。
(三)责任主体
堆放人:实施堆放行为的人,包括:
-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
- 仓储经营人
-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 因施工需要临时堆放物品的主体
(四)注意义务标准
堆放人的注意义务包括:
- 选择安全的堆放地点(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通道旁堆放)
- 采取稳固的堆放方式(不超过安全高度、设置支撑和防护)
- 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
- 在恶劣天气来临前采取加固或转移措施
二、与公共道路堆放物责任的关系
(一)第1255条与第1256条的适用区分
| 条文 | 适用场景 | 归责原则 |
|---|---|---|
| 第1255条 | 一般堆放物致害(不限于公共道路) | 过错推定 |
| 第1256条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 | 一般过错责任 |
(二)第1256条的特殊规则
- 行为人: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的主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 道路管理者:未尽到清理、防护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第1256条是一般过错责任,而非过错推定
三、实务要点
(一)与建筑物脱落坠落责任的竞合
若堆放在建筑物上的物品(如阳台花盆、屋顶砖瓦材料)坠落致害:
- 第1255条(堆放物致害)与第1253条(建筑物搁置物脱落坠落)可能发生竞合
- 被侵权人可择一主张
(二)共同堆放的责任分担
- 多个主体共同堆放物品,因堆放不当致害的,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 各自堆放各自的物品但堆放在一起整体倒塌的,分别依第1255条承担各自责任
(三)举证要点
- 被侵权人:证明堆放物的存在、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 堆放人:证明自己已采取了合理的堆放方式和防护措施,或者损害的发生与自己的堆放无因果关系
(四)小区楼道堆物致害
- 业主在公共楼道堆放杂物致害的,业主作为堆放人承担责任
- 物业未尽到管理义务的,可根据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案例分析
- 私占公共区域堆放的杂物被清理,业主起诉物业索赔
- 路边晒粮致人摔死,责任谁来担
类案裁判
- 98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形
书籍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