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各项单行税法及最新政策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增值税 | 增值税销项税额 | 税务合规体系
核心法条
- 《增值税法》第12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现行有效,自2026年1月1日起] [现行有效]
-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15-25条:进项税额的确定规则、抵扣条件、不得抵扣情形 [现行有效,自2026年1月1日起] [现行有效]
- 《增值税法》第13条: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凭合法有效扣税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 + 当期按规定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 [现行有效,自2026年1月1日起] [现行有效]
- 《增值税法》第22条: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13%、9%、6%) [现行有效,自2026年1月1日起] [现行有效]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营改增进项抵扣规则 [部分有效,2026年后以增值税法为准]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2-01-01 |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 财税[2011]111号 |
| 2016-05-01 | 全面推开营改增,统一进项抵扣规则 | 财税[2016]36号 |
| 2019-04-01 | 增值税税率由16%/10%/6%下调至13%/9%/6% | 财税[2019]39号 |
| 2019-04-01 | 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抵扣(取消分两年抵扣)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
| 2026-01-01 |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进项抵扣规则法律化 | 《增值税法》、国务院令第826号 |
一、进项税额的概念与抵扣原理
1.1 进项税额的定义
进项税额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向销售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在增值税法体系下,进项税额抵扣体现了增值税"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本质。
1.2 抵扣原理
$$
应纳增值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一般纳税人采用"销项减进项"的一般计税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3 抵扣前提条件
进项税额抵扣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纳税人身份:仅限于一般纳税人
2. 合法扣税凭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完税凭证等合法有效扣税凭证
3. 用途限定: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非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4. 认证比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认证比对
二、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类型
| 凭证类型 | 适用范围 | 抵扣期限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境内采购货物、劳务、服务等 | 无抵扣期限限制(自2022年起取消360日确认期限) |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进口货物 | 同上 |
| 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 | 收购农产品 | 同上 |
| 税收缴款凭证 | 代扣代缴增值税 | 同上 |
| 通行费通行费电子发票 | 高速公路通行费 | 同上 |
| 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或注明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 旅客运输服务 | 同上 |
2.1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2019年新政)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普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按票面税额抵扣
-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 = (票价 + 燃油附加费) / (1 + 9%) × 9%
- 铁路车票: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 / (1 + 9%) × 9%
- 公路、水路客票: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 / (1 + 3%) × 3%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3.1 法定不得抵扣项目
根据《增值税法》第13条及《实施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采用简易计税的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企业内部食堂、职工宿舍等福利设施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些消费性服务不得抵扣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2 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4.1 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以下情形时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购进货物改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 非正常损失发生时
-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旅客运输服务,后因退票未取得实际服务
- 兼营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且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2 转出额的计算
直接转出:能确定具体对应的进项税额,按实际金额转出。
按比例转出: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
五、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而是一次性全额抵扣。此前按照分2年抵扣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6.1 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
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或15%抵减应纳税额。具体行业范围和服务内容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
6.2 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部分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以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七、进项税额留抵退税
7.1 留抵退税的适用条件
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022年改为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并未从税务机关获得留抵退税
7.2 留抵退税计算公式
$$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增量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退税率(一般为100%)
$$
八、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在农产品收购等行业,税务机关根据一定标准核定进项税额而非凭实际发票抵扣。核定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九、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9.1 发票管理
-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认证比对,逾期未认证的不得抵扣
- 注意"四流一致":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
- 虚开发票抵扣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和行政处罚风险
9.2 不得混淆的费用
- 招待费中的餐饮部分不得抵扣
- 招待费中礼品部分不得抵扣(属于个人消费)
- 招待费中住宿费用可以抵扣
- 员工出差的住宿费、交通费可以抵扣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中涉及税务内容
-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一号至第二十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