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各项单行税法及最新政策
增值税销项税额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增值税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 消费税
核心法条
- 《增值税法》第6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时,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现行有效,自2026年1月1日起] [现行有效]
- 《增值税法》第8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现行有效,自2026年1月1日起] [现行有效]
- 《增值税法》第10条: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额 [现行有效,自2026年1月1日起] [现行有效]
-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5-14条:销售额的确定方法、价外费用范围、核定销售额等规则 [现行有效,自2026年1月1日起] [现行有效]
- 《增值税法》第22条:增值税税率档次为13%、9%、6%和零税率 [现行有效,自2026年1月1日起]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9-01-01 | 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 国务院令第538号 |
| 2016-05-01 | 全面营改增,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 财税[2016]36号 |
| 2018-05-01 | 税率由17%/11%调整至16%/10% | 财税[2018]32号 |
| 2019-04-01 | 税率调整为13%/9%/6% | 财税[2019]39号 |
| 2026-01-01 | 《增值税法》正式施行,销项税额规则正式法律化 | 《增值税法》、国务院令第826号 |
一、销项税额的基本计算
1.1 计算公式
$$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
$$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本身(即不含税价格),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税率)
$$
1.2 税率适用
现行销项税额适用三档法定税率:
| 税率 | 适用范围 | 典型行业 |
|---|---|---|
| 13% | 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有形动产租赁 |
| 9% |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农产品 |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农业 |
| 6% | 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增值电信服务、销售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 信息技术、文化体育、咨询服务、餐饮服务 |
| 0% | 出口货物、跨境符合规定条件的应税行为 | 出口贸易 |
二、销售额的确定
2.1 一般规则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收取的销项税额本身不计入销售额。
2.2 价外费用的范围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额外收费,包括但不限于:
- 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 返还利润、奖励费
- 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
-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
- 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
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情形:
- 代为收取并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3 特殊销售行为的销项税额确定
| 情形 | 销售额确定方法 |
|---|---|
| 折扣销售 |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另开发票的不得扣减 |
| 以旧换新 | 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不得扣减旧货物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
| 还本销售 | 按货物销售价格确定,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
| 以物易物 |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各自以发出的货物和收到的货物确定销售额 |
| 包装物押金 | 逾期或超过1年未退还的,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
| 视同销售 | 按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无同期同类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2.4 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1 + 成本利润率)
$$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为10%。
三、视同销售行为
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应税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
-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销售代销货物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1 一般规定
- 直接收款方式: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赊销和分期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预收货款: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除外)
- 委托银行收款或托收承付: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视同销售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2 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五、发票开具管理
5.1 发票类型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开具,购买方可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与纸质发票同等法律效力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用于机动车销售
5.2 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六、差额征税
6.1 适用差额征税的行业
部分行业允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特定项目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 行业 | 扣除项目 |
|---|---|
| 建筑服务分包 | 支付的分包款 |
| 房地产销售 | 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
| 劳务派遣 | 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保公积金 |
| 旅游服务 | 向游客收取并支付的住宿、餐饮、交通、签证、门票等费用 |
| 融资租赁 | 借款利息、车辆购置税等 |
| 经纪代理服务 |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七、简易计税方法下的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应税行为,适用征收率(一般为3%,部分为5%),此时不称为"销项税额"而直接称为"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征收率
$$
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八、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8.1 销项税额确认的常见问题
- 跨期收入确认问题: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
- 预收款处理:预收款不产生销项税额(除特定行业外),但在实际交付时确认
- 红字发票:冲减已确认销项税额须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 退货处理: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未认证的,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
8.2 税率适用错误风险
-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分:混合销售按主业确定税率,兼营须分别核算
- 同一商品不同税率:如销售电脑附送软件服务,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 税率变动期间的过渡处理: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