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继承编(2021年1月1日施行)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婚姻家事案件中的常见争议焦点,涉及夫妻双方、债权人等多方利益平衡。
核心法条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4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81-01-01 | 原《婚姻法》施行 | 已废止 |
| 2001-04-28 | 婚姻法修正 | 修正案(已废止) |
| 2020-05-28 | 《民法典》通过,婚姻法、继承法废止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2021-01-01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施行 | 【现行有效】 |
法律沿革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2003年)
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一规定曾引发广泛争议,被批评为"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原则,可能导致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2021年)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改,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强调夫妻共同债务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同时明确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共债共签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基本原则。具体包括: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 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共同生活与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 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
- 债务资金的具体流向
- 债务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
- 夫妻双方对债务的共同意思表示
常见争议类型
虚构债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性。
赌债、毒债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类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婚前债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父母出资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借款。但父母未明确表示为借款的,一般不按借款处理。
执行程序中的追加
在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 如果债务已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 如果债务尚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程序中一般不宜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 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请求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务要点
- 举证责任分配: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家庭消费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
- 共同生产经营:包括夫妻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经营等情形
- 事后追认:夫妻一方对债务的认可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 虚假诉讼防范:法院会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