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法典》合同编 + 《公司法》(2024年修订)+ 金融监管规范
夹层融资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私募基金 | 对赌协议 | 并购重组 | 保理合同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146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名股实债"等模式的法律定性基础)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667 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388 条: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为让与担保、股权回购等夹层融资担保机制提供法律基础)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 68 条:让与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现行有效]
- 《公司法》(2024年修订):关于类别股、利润分配、增资减资等规定,直接影响夹层融资中股权层面的安排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8-04 | 《资管新规》对结构化产品进行规范 | 银发〔2018〕106号 |
| 2019-11 | 《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明确"名股实债"定性规则 | 法〔2019〕254号 |
| 2021-01-01 |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确立让与担保规则 | 法释〔2020〕20号 [现行有效] |
| 2024-07-01 | 新《公司法》施行,影响夹层融资中股权安排(类别股、利润分配等) | 【现行有效】 |
一、夹层融资的概念与特征
1.1 概念界定
夹层融资(Mezzanine Financing),是指介于优先债权和普通股股权之间的混合型融资方式。其兼具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特征:
- 从回报形式看,既有固定收益(利息),也有增值收益(股权)
- 从清偿顺序看,劣后于优先债权,但优先于普通股
- 从风险收益特征看,高于纯债权,低于纯股权
1.2 制度特征
| 特征 | 说明 |
|---|---|
| 混合性 | 同时具有债权和股权属性 |
| 次级性 | 清偿顺位劣后于优先债权 |
| 灵活性 | 可根据交易需要灵活设置回报机制、退出方式 |
| 高风险高收益 | 收益率高于银行贷款,风险低于纯股权投资 |
1.3 在资本结构中的位置
优先债权(银行贷款、债券)——风险最低、收益最低
↓
夹层融资(可转债、优先股、次级债)
↓
普通股——风险最高、收益最高
二、夹层融资的主要模式
2.1 可转债(Convertible Debt)
- 投资方先以债权方式投入,附带转股权
- 满足约定条件(如达到特定业绩目标)后可转为股权
- 法律定性:兼具借贷与附条件股权转让性质
- 核心条款:转股价格、转股条件、未转股时回购安排
2.2 优先股/类别股
- 投资方取得优先股,享有优先分红权和优先清算权
- 新《公司法》允许股份公司发行类别股(优先分红股、特殊表决权股等)
- 法律风险: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可能与优先股约定冲突,需结合破产法分析
2.3 股权+回购权(名股实债模式)
- 投资方取得股权,同时约定融资方在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回购
- 实质为以股权为担保的债权融资
- 法律定性风险:可能被穿透认定为借贷,利息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限制
- 裁判规则:法院穿透审查交易的实质而非表面形式(《民法典》第 146 条)
2.4 次级债+收益权
- 投资方取得次级债权,同时享有特定收益权(如项目收益分成)
- 常用于房地产、基础设施项目融资
三、法律风险与裁判规则
3.1 "名股实债"的法律定性
裁判标准(九民纪要):
法院在审查"名股实债"交易时,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 审查维度 | 偏向股权 | 偏向债权 |
|---|---|---|
| 回报方式 | 浮动分红 | 固定回报/固定利率 |
| 风险承担 | 承担经营风险 | 不承担经营风险,保证本金和固定收益 |
| 管理参与 | 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 不参与经营决策 |
| 退出方式 | 通过股权转让/分红退出 | 约定固定时间和价格回购 |
| 登记公示 | 办理工商登记 | 仅内部协议 |
法律后果:
- 被认定为真实股权 → 投资方承担股权风险,不享有还本付息请求权
- 被认定为实质借贷 → 投资方享有借款本息请求权,利率受法定上限保护
- 被认定为让与担保 → 投资方对标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履行清算义务
3.2 优先权冲突
- 夹层融资中的"优先分红权"可能与《公司法》同股同权原则冲突
- 解决方案: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不同分红比例(《公司法》允许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 在股份公司中,可通过发行类别股实现差异化安排
3.3 破产风险
- 在融资方破产时,夹层投资清偿顺序可能被挑战
- 被认定为"名股实债"的,可能被确认为债权而非股权
- 被认定为股权的,在破产清偿中劣后
四、与其他融资工具的比较
| 维度 | 夹层融资 | 纯债权融资 | 纯股权投资 |
|---|---|---|---|
| 回报 | 固定+浮动 | 固定利息 | 浮动分红/增值 |
| 风险 | 中等 | 较低 | 较高 |
| 清偿顺位 | 劣后于债权 | 最优先 | 最后 |
| 管理参与 | 有限参与 | 不参与 | 充分参与 |
| 税务 | 利息可税前扣除 | 利息可税前扣除 | 分红税后 |
五、实务要点
- 交易结构设计:根据交易目的选择可转债、名股实债还是优先股,注意不同结构的法律风险差异。
- 穿透风险:如果希望保持股权外观,应避免设定固定回报和强制回购条款;如果希望获得债权保护,应确保合同定性为借贷。
- 新公司法类别股运用:利用新《公司法》允许的类别股,为夹层融资提供更灵活的结构化工具。
- 担保措施:可配套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增强夹层投资的安全性。
- 退出机制:应在交易文件中明确退出路径(转股、回购、清算等)及各路径的触发条件。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与司法解释
- 《民法典》第 146、388、667 条
-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68 条(让与担保)
政策文件
- 《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