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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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契税法》(2020年通过,2021-09-01施行)+《契税暂行条例》(废止前规则)

契税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房地产相关税收 |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 | 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

核心法条

  • 《契税法》第 1-10 条(2020 年 8 月 11 日通过,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契税的基本规则 [现行有效]
  • 《契税法》第 3 条:契税税率为 3% 至 5%(省级政府在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现行有效]
  • 《契税法》第 6 条:免征契税的情形(法定继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等) [现行有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优惠衔接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9-01-01 个人所得税法大修(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七次修正
2018-01-01 企业所得税法修正 修正
现行 持续政策更新 【以最新政策为准】

一、契税概述

1.1 定义与特征

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维度 内容
纳税义务人 承受方(买方、受让方)
征税对象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权属转移凭据的当日
征收方式 先税后证(缴清契税后方可办理权属登记)

1.2 "先税后证"制度

《契税法》第 11 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契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二、税率与计算

项目 内容
税率 3%-5%(省级政府自行确定,不同地区实际税率不同)
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买卖)/ 核定价格(赠与、交换)
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由税务机关核定
交换差额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的一方按差额缴纳

注意:契税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三、税收优惠

3.1 法定减免

减免情形 减免幅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办公用房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免征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免征/减征(省级政府决定)

3.2 住房契税优惠

情形 面积 税率
家庭唯一住房 ≤90㎡ 1%
家庭唯一住房 >90㎡ 1.5%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90㎡ 1%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90㎡ 2%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 3%(法定税率)

3.3 企业改制重组优惠

企业改制重组(财税〔2018〕17 号,2021 年第 29 号公告承接):
- 企业合并:合并后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 企业分立:分立后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 股权转让:公司股权转让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变更的,不征契税

四、实务争议

4.1 阴阳合同的契税计征

核心问题: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逃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哪个价格计征契税?

处理:税务机关应按真实成交价格核定契税。发现网签合同价格偏低的,可依法核定。对偷逃税行为可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4.2 法拍房的契税承担

核心问题:司法拍卖中,法院公告约定"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是否合法?

争议点:契税法定纳税义务人是承受方(买受人),但拍卖中若约定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方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实质加重了买受人成本。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但趋势是认为税费约定可由法院自行判断是否有效。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和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

审判指导

  • 司法拍卖房产税费承担问题实务研究

引用资料: 3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