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2021年1月1日施行)
婚后财产协议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婚前协议 |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夫妻一方举债认定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063条: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81-01-01 | 原《婚姻法》施行 | 已废止 |
| 2001-04-28 | 婚姻法修正 | 修正案(已废止) |
| 2020-05-28 | 《民法典》通过,婚姻法、继承法废止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2021-01-01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施行 | 【现行有效】 |
一、婚后财产协议的法律性质
1.1 与婚前协议的区别
| 对比项 | 婚后财产协议 | 婚前协议(婚前协议) |
|---|---|---|
| 签订时间 | 婚姻存续期间 | 结婚登记前 |
| 生效条件 | 签署即生效 | 以结婚为生效条件 |
| 地位平等性 | 更高(双方已建立婚姻关系) | 婚前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 |
| 撤销风险 | 较低 | 可能因婚前信息不对称被撤销 |
1.2 生效要件
- 书面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 意思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 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 财产处分权:仅能处分当事人本人的财产份额
二、主要内容与约定范围
2.1 可以约定的内容
| 内容 | 说明 |
|---|---|
| 婚后财产归属 | 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 |
| 婚前财产归属变更 | 将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变更为共同财产或对方个人财产 |
| 债务承担 | 约定婚后债务的承担方式 |
| 生活费分担 | 约定日常生活费用的分担比例 |
2.2 不能约定的内容
- 子女抚养权归属(身份权不可预先约定处分)
- 离婚限制条款(违反婚姻自由)
- 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约定(如债权人权益)
三、对外效力
3.1 对内效力
婚后财产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3.2 对外效力
- 对债权人:除非债权人知道该协议的存在,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3 房产赠与的特别规则
约定将一方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过户的:
- 适用赠与合同规则
- 未办理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撤销
- 但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撤销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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