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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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效力

最后更新:2026-04-07 | 由 LLM 基于《九民纪要》《公司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权威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股权回购 | 股东出资责任 | 公司利润分配 | 股权投资

核心法条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简称《九民纪要》)第5条: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现行有效,司法指导性文件)
  • 《公司法》(2023修订)第89条第3款:异议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现行有效,2023修订)
  • 《公司法》(2023修订)第224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公告。(现行有效)
  • 《公司法》(2023修订)第161-16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利润分配与关联交易。(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2012 《海富案》(2012)确立"与股东对赌有效,与公司对赌无效"的两分法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
2019 《华工案》(2019)松动了对公司回购的绝对无效立场 江苏高院
2019-11-14 《九民纪要》第5条确立"效力审查与履行审查分离"原则:认可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的效力,但履行须符合公司法资本维持和利润分配规则 法〔2019〕254号
2024-07-01 新《公司法》第89条扩大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第226条完善减资程序中的债权人保护 2023年《公司法》修订

一、对赌协议的基本概念

1.1 定义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1.2 常见的对赌类型

类型 内容 对手方
业绩对赌 目标公司未达到约定业绩时,投资方要求业绩补偿或股权回购 原股东/实控人 或 目标公司
上市对赌 目标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上市/挂牌,投资方要求回购退出 原股东/实控人 或 目标公司
财务指标对赌 未达到约定的财务指标(利润、收入等)时触发补偿 原股东/实控人

二、对赌协议的效力审查(《九民纪要》第5条)

2.1 "效力与履行分离"原则——核心裁判规则

对赌协议纠纷
├── 第一步:效力审查
│   ├── 与股东/实控人对赌 → 如无其他无效事由,**有效**
│   └── 与目标公司对赌 → 如无其他无效事由,**有效**(与《海富案》两分法不同!)
│
└── 第二步:履行审查
    ├── 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 → 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减资程序
    └── 请求目标公司金钱补偿 → 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必须有可分配利润"

2.2 效力认定的三种情形

对手方 效力 依据
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 有效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目标公司对赌(效力层面) 有效 《九民纪要》第5条:不当然因与公司对赌而无效
与目标公司对赌(履行层面) 取决于公司法合规性 减资/利润分配程序是否满足

2.3 "其他无效事由"审查(独立于对赌因素之外)

  • 即使是对赌协议,仍需审查是否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
  •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等

三、对赌协议的履行(公司法路径)

3.1 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减资路径"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法院支持的前提是:

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 说明
完成减资程序 《公司法》第224条 公司须先通过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
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53条 回购款不能构成变相抽逃出资

实务难点:如目标公司拒绝配合完成减资程序(如大股东控制的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投资方如何获得救济?《九民纪要》第5条明确:投资方请求继续履行减资程序的,不予支持。这构成对赌协议履行的重大障碍。

3.2 目标公司金钱补偿——"利润分配路径"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补偿金钱的,法院支持的前提是:

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 说明
有可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210条 公司须完成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可分配利润
作出利润分配决议 《公司法》第210条 股东会须作出明确的利润分配决议

实务难点:如公司虽有可分配利润但大股东操控股东会不作出分配决议,投资方同样难以强制履行。

3.3 新《公司法》的改进空间与局限

改进 局限
第89条新增了"滥用控股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时的回购请求权 新规则是否适用于对赌协议投资方,存在争议
第226条规定了违法减资的责任,为投资方主张权利提供依据 减资程序仍需要股东会决议,投资方无法单方面启动

四、股东/实控人回购路径

4.1 原股东/实控人回购——独立于公司法限制

特征 说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合同编
公司法限制 不受资本维持/利润分配规则限制
执行路径 直接起诉/仲裁原股东/实控人,按合同约定执行
风险 原股东/实控人的个人支付能力有限

4.2 连带责任安排

  • 投资方通常要求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承担回购连带责任
  • 也可要求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担保股权质押担保

五、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5.1 对投资方的实务建议

  1. 双重对赌:同时与原股东和目标公司对赌,增加履约保障
  2. 担保安排:要求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或股权质押
  3. 退出路径设计:除回购外,设计股权转让、清算退出等备选路径
  4. 诉讼策略:起诉时可将投资方和目标公司均列为被告,先确认效力再主张履行

5.2 对融资方的风险提示

  1. 对赌条款的设计需兼顾投资方的风险控制需求公司法合规性
  2. 避免承诺不可实现的业绩目标
  3. 约定对赌失败后的替代方案(如调整股权比例、增加管理权限等)

5.3 对目标公司的合规要求

  1. 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的回购/补偿义务须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履行
  2. 回购/补偿前须完成相应的公司内部决议程序
  3. 关注新《公司法》下减资程序的简化和债权人保护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资源

  • 《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第5条
  • 《公司法》(2023修订)第89、210、224、226条
  • 《民法典》第143条、第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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