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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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履行

现行基准: 各领域现行法交叉适用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明股实债的法律定性与风险 | 股权回购 | 公司减资 | 夹层融资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35条(2024修订):公司减资程序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161条、162条(2024修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现行有效]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5条: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效力及履行规则 [现行有效]
  • 《九民纪要》第71条: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2012-11-01 最高法院"海富案"判决: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有效 (2012)民提字第11号
2019-11-08 《九民纪要》第5条:统一裁判标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原则上有效,但履行需符合减资和利润分配规则("效力与履二分") 法〔2019〕254号
2024-07-01 《公司法》第142条 《公司法》(2024修订)第161-163条:明确股权回购类型与程序,影响对赌协议中公司回购义务的可履行性 2023年12月29日修订决定

一、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

(一)效力认定的基本规则

根据《九民纪要》第5条,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采取"二分法":

  1.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对赌协议有效。这是最稳妥的对赌交易结构。

  2.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原则上也认定协议有效,但履行层面受到《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和利润分配规则的限制。与"海富案"时期"合同有效但无法履行"的裁判逻辑不同,《九民纪要》明确承认协议本身效力,将效力问题与履行问题分离。

(二)效力判断的核心要素

  •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九民纪要》明确《公司法》关于禁止抽逃出资、限制利润分配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不影响对赌协议的效力。
  • 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三)IPO对赌协议的特别规则

在IPO审核实务中,对赌协议通常需要清理。根据监管规则:

  • 原则上要求发行人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的对赌协议在申报前予以清理。
  • 例外情形下允许保留的四项条件:(1)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2)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3)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4)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对赌协议的履行规则

(一)股权回购型对赌

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1. 完成减资程序: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实质构成公司减资,须依《公司法》第225条(2024修订)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公告等。

  2.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困境:若目标公司拒绝或无法启动减资程序,法院通常不会强制判令履行回购义务,而是认定投资方应当督促公司启动减资程序。上海一中院对赌协议纠纷审理思路指出: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应审查是否存在减资的法定障碍。

(二)现金补偿型对赌

  1. 利润分配规则:现金补偿以公司可分配利润为限。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进行现金补偿的,应审查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

  2. 无利润或利润不足:如无利润或利润不足以补偿,法院可能驳回或部分支持补偿请求;投资方应在公司后续有利润时另行主张。

(三)行权期限与权利滥用

上海一中院典型案例(2022)确立的裁判规则:

  • 对赌协议虽未明确约定行权期限,但投资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超出合理期限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 投资方在明知业绩未达标后仍接受"分红"或补偿安排,后又主张回购的,可能因前后行为矛盾而被认定权利滥用。
  • 示范判决的群体效应:涉对赌协议纠纷往往涉及大量投资者,法院通过示范判决促成关联案件调解,平衡民营企业和投资者利益。

三、对赌协议的常见交易结构

(一)基本类型

  1. 业绩承诺型:目标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否则投资方有权要求补偿或回购。
  2. 上市对赌:目标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完成IPO或挂牌,否则触发回购。
  3. 市值对赌:约定公司上市后的市值或股价底线(此类在IPO审核中通常被禁止保留)。

(二)复合型对赌

  • 同时与多名主体(股东+公司)对赌
  • 多种触发条件并存(业绩+上市+其他条件)
  • 多层次补偿机制(现金补偿与股权补偿并行)

四、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一)投资方角度

  1. 优先选择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的结构
  2. 约定明确的行权期限,避免权利滥用争议
  3. 在回购条款中加入减资触发机制和配合义务
  4. 注意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对赌协议仅有配偶一方签名的,需关注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二)融资方角度

  1. 合理设定业绩目标,避免过度承诺
  2. 在协议中加入情势变更和商业环境变化的调整机制
  3. 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条款
  4. 注意新《公司法》下回购规则的变化,提前规划公司资本结构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对赌协议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 一项"对赌"约定,一份"示范"判决

学术文章

  • 对赌协议回购权纠纷实务疑难问题研究(一)
  • 涉"对赌"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 对赌协议履行僵局的司法介入
  • 对赌的本质及其法律规制

案例分析

  • 全国首例:挂钩市值对赌协议无效
  • 对赌协议上仅有妻子签名丈夫需要担责吗
  • 《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

法条

  • 《九民纪要》全文

引用资料: 10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