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与职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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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企业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工会与职工参与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劳动关系认定 | 社会保险费争议 | 竞业限制 | 加班与工时

核心法条

  • 《工会法》:工会的组建、权利和职责框架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3款: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可提出纠正意见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6条:工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50-06-28 《工会法》首次颁布 中央人民政府
2001-10-27 《工会法》重大修改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01-01 《劳动合同法》明确工会在解除程序和集体协商中的作用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现行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一、工会的基本制度

1.1 工会的组建

  • 建会权:职工有组织工会的自由和权利
  • 建会条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 不得阻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 独立性: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1.2 工会的经费

  • 经费来源:会员缴纳的会费、所在单位按工资总额2%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上缴收入、上级工会的补助
  • 使用范围: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二、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

2.1 单方解除前的通知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3条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违法解除的程序性后果

  • 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主张该解除行为违法
  • 用人单位在仲裁起诉前补正通知工会程序的,可视为程序补正

2.2 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

  1. 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2. 提出方案和意见
  3.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4. 应当将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在劳动争议中一般不得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2.3 集体协商机制

  • 工会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 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 集体合同草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三、工会的监督权

监督领域 工会权利
劳动保护 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提出意见
工资支付 监督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监督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女职工保护 监督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 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6条、第43条
  • 《劳动法》

引用资料: 2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