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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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纠纷处理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工程结算纠纷 | 竣工结算 | 工程造价鉴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现行基准: 以《民法典》和《建工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为基准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现行有效]
  • 《建工解释(一)》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现行有效]
  • 《建工解释(一)》第20条: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对结算文件答复视为认可 [现行有效]
  • 《建工解释(一)》第21条: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的,按固定价结算 [现行有效]
  • 《建工解释(一)》第26条: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4-10-25 建工司法解释(一),已废止 法释[2004]14号
2020-12-29 建工司法解释(一),配合民法典 法释[2020]25号
2021-01-01 《民法典》施行 【现行有效】

一、工程结算的基本框架

工程结算的类型

类型 适用阶段 说明
进度款结算 施工过程中 按月或按工程节点支付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最终工程价款的确定
中途结算 合同解除时 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
审计结算 政府投资工程 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结算方式

方式 特点 适用情形
固定总价 合同价固定,不因工程量变化调整 工程量明确的简单工程
固定单价 单价固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工程量可能变化的工程
可调价 价格可因材料、人工等变化调整 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
成本加酬金 按实际成本+约定酬金结算 设计不明确的工程

二、结算争议的主要类型

工程量争议

  •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 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
  • 解决依据:签证、施工日志、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价款争议

  • 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款调整
  • 设计变更导致的价款变化
  • 签证工程量的价款计算
  •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计算

结算期限争议

  •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逾期不答复
  • 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拖延审核
  • 解决规则: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可参照住建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质量扣款争议

  • 发包人主张因质量不合格扣减工程价款
  • 需要质量鉴定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其严重程度

三、"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建工解释(一)》第20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适用要件

要件 要求
合同约定 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条款
期限届满 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答复
答复义务 发包人负有在期限内答复的义务

实务注意事项

  • 该条款必须明确约定,不得推定或默示
  • 答复应当是实质性答复,而非简单签收
  • 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时应保留送达凭证

四、工程结算中的司法鉴定

鉴定条件

  •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有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
  •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鉴定的
  • 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法院无法直接认定的

鉴定范围

鉴定类型 内容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的造价金额
工程质量鉴定 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修复费用鉴定 工程修复的合理费用
停工损失鉴定 因停工造成的合理损失

鉴定意见的审查

  • 鉴定意见仅为裁判参考证据,不当然约束法院
  •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 鉴定意见明显不合理的,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五、欠付工程款利息

计算标准

情形 利率标准
合同有约定 按约定利率(不超过LPR的4倍)
合同无约定 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现参照LPR)

计息期间

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六、律师实务建议

  1. 合同设计: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结算的方式、期限和"逾期视为认可"条款
  2. 文件送达:竣工结算文件应以可证明的方式送达发包人
  3. 证据保全:完整保存签证、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结算依据
  4. 及时主张:欠付工程款应尽早主张,关注诉讼时效
  5. 鉴定准备:争议金额较大时,提前做好工程造价鉴定的准备工作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引用资料: 2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