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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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各领域单行法(信托法、证券法、公司法等)

并购重组(Mergers & Acquisitions and Restructuring)

最后更新:2026-04-04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对赌协议 | 股权转让 | 公司资本制度 | 股东出资责任 | 公司减资

核心法条

  • 《公司法》第 15 条:公司对外转投资(含股权收购)的决议程序,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84 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规则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87 条:股东转让股权时对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义务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89 条: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合并、分立等情形下股东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219-226 条:公司合并(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的程序规则,包括债权人通知与清偿 [现行有效]
  • 《反垄断法》第 25-37 条: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申报标准、审查程序、附加限制性条件) [现行有效]
  • 《证券法》第 62-73 条:上市公司收购规则(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权益变动披露) [现行有效]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的详细操作规范 [现行有效]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标准与审核程序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70-94 条:破产重整程序(并购重组的司法路径之一)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现行 各领域现行法 依涉及领域

一、并购的基本类型

(一)股权并购(Equity M&A)

定义:收购方通过受让目标公司股权或认购目标公司增资,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交易方式。

核心特征
- 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继受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既有法律关系
- 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存续,原有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 税负通常较资产并购低,但需承担目标公司潜在债务风险

主要形式
1. 股权转让:受让现有股东持有的股权
2. 增资入股:通过向目标公司增资取得股权
3. 定向发行:通过认购目标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取得控制权

法律要点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履行《公司法》第 84 条规定的优先购买权程序——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需遵守权益变动披露规则,持股达到 5% 时需履行"举牌"公告义务
- 国有股权转让需遵守国有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的特殊程序要求

(二)资产并购(Asset Acquisition)

定义:收购方直接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核心资产,而非收购目标公司股权。

核心特征
- 收购方仅取得特定资产,不当然继受目标公司的债务和法律关系
- 目标公司主体资格不变,出售资产所得归属于目标公司
- 可有选择性地收购优质资产,规避目标公司潜在负债
- 但资产并购涉及资产过户、劳动合同处理、合同转让等复杂操作

法律要点
- 根据新《公司法》第 15 条,公司对外转投资(包括资产收购)需按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 大型资产收购可能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 涉及特定行业(金融、电信、能源等)的资产转让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 资产出售方需就所售资产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三)公司合并

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法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类型
| 类型 | 法律效果 | 公式 |
|------|---------|------|
| 吸收合并 | A 吸收 B,B 注销,A 存续 | A + B = A |
| 新设合并 | A、B 均注销,新设 C | A + B = C |

程序要求(公司法第 219-226 条):
1. 签订合并协议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 经合并各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4. 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5. 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异议股东保护:股东对公司合并持异议的,可依据《公司法》第 89 条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权并购 vs 资产并购对比

比较维度 股权并购 资产并购
债务承担 继受全部既有债务 仅承担约定债务
税负 股权转让所得税 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程序复杂度 相对简单 资产过户、合同转移程序复杂
员工关系 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需依法处理劳动合同
知识产权 随公司一体转让 需逐项办理转让登记
经营资质 保留目标公司既有资质 需重新申请或办理变更

二、并购流程与尽职调查

(一)典型并购流程

1. 前期接触与意向达成 → 2. 签署保密协议(NDA)与意向书(LOI)
→ 3. 开展尽职调查(DD) → 4. 交易结构设计与估值谈判
→ 5. 签署交易文件 → 6. 履行交割条件(审批、公告等)
→ 7. 交割与对价支付 → 8. 交割后整合(PMI)

(二)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尽职调查是并购交易中的核心环节,旨在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法律状况,为估值和交易决策提供依据。

尽调核心领域

  1. 法律尽调
  2. 公司设立与存续的合法性
  3. 股权结构与股东权益瑕疵
  4. 重大合同与诉讼仲裁
  5. 知识产权权属与有效性
  6. 合规经营与行政处罚
  7. 劳动关系与社保缴纳
  8. 税务合规与潜在税负

  9. 财务尽调

  10. 财务报表真实性与准确性
  11. 资产质量与减值风险
  12. 关联交易与资金占用
  13. 或有负债与表外风险

  14. 业务尽调

  15. 行业地位与竞争格局
  16. 核心业务与商业模式
  17. 客户依赖度与供应商集中度
  18. 技术能力与研发储备

(三)新公司法下的尽职调查特别关注

根据新《公司法》的变化,并购尽调应特别关注:
- 目标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与实缴情况(五年认缴期限限制,第 47 条)
- 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情形
- 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减资程序瑕疵
- 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履行情况

三、估值方法

(一)主要估值方法

方法 适用场景 核心思路
收益法(DCF) 成熟期企业、现金流可预测 预测未来现金流并折现至现值
市场法(可比公司/交易) 有成熟对标企业的行业 参考可比上市公司的估值倍数
资产基础法 重资产型企业、控股型公司 以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
清算价值法 陷入困境的企业 假设企业清算时可回收的价值

(二)估值调整机制

在并购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未来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常通过估值调整机制(即对赌协议)来平衡风险。详见 对赌协议 概念文章。

并购交易中常见的估值调整安排:
- 业绩承诺(Earn-out):根据交割后目标公司业绩完成情况分期支付对价
- 盈利补偿:目标公司未达业绩承诺时,原股东向收购方进行现金或股权补偿
- 对赌回购:目标公司未达约定条件时,收购方有权要求原股东回购股权

四、并购中的法律风险

(一)税务风险

股权转让所得税
-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适用 20% 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
-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适用 25% 企业所得税(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
- 适用条件: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股权/资产收购比例不低于 50%、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 85%、经营连续性等
- 效果:交易各方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实现递延纳税

资产并购中的税负
- 增值税:涉及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
- 土地增值税: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转让
- 契税:承受方需缴纳(税率 3%-5%)
-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二)劳动风险

  • 股权并购: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收购方作为新股东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管理
  • 资产并购:《劳动合同法》第 33 条规定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但需关注人员安置方案
  • 经济补偿金风险:若并购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 社会保险与公积金:需核查目标公司社保、公积金的缴纳合规情况

(三)环保风险

  • 目标公司可能存在的环保违法行为及处罚
  • 环保合规对特定行业(化工、矿业、制造业等)并购的影响
  • 新《公司法》第 214 条鼓励公司参与公益事业,但环保合规是硬性要求

(四)知识产权风险

  • 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共有人或许可限制
  • 核心知识产权是否面临侵权诉讼
  • 职务发明与约定不明导致权属争议
  • 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与保护范围

(五)或有负债风险

  • 对外担保与连带责任
  • 未决诉讼与仲裁
  • 税务追缴与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与消费者赔偿

五、反垄断审查(经营者集中)

(一)申报标准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20 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人民币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人民币

(二)审查程序

  1. 简易程序: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可适用简易审查程序
  2. 一般程序:初步审查(30日)→ 进一步审查(最长 90日)→ 可能的延长(最长 60日)
  3. "停表"制度(新《反垄断法》新增):特定情形下审查时限可以中止计算

(三)审查结果

结果 含义
无条件批准 不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附条件批准 附加限制性条件(如剥离资产、开放基础设施等)后批准
禁止 产生或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不予批准

(四)未达申报标准的处理

新《反垄断法》对未达申报标准但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授权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这一制度设计有效回应了平台经济领域并购的监管需求(时建中,2022)。

(五)实务要点

  • 交易设计时应提前评估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 建议在交易文件中设置反垄断审查的先决条件条款
  • 对可能被附条件批准的交易,应预先准备补救方案
  • 关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典型案例的审查逻辑(邓峰、张晨颖,2025)

六、上市公司收购特殊规则

(一)权益变动披露规则

  • 持股达到 5% 时:需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告("举牌"规则)
  • 此后每增加或减少 5% 时:需履行同样的披露义务
  • 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二)要约收购

触发条件: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豁免情形
- 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 3 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该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 30%

(三)重大资产重组

认定标准(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标准即构成):
-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
- 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
-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审核机制
- 符合条件的重组可适用快速审核通道
- 注册制下,重组审核更加市场化
- 重组上市(借壳上市)等同于 IPO 审核

(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并购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并购重组的特殊路径。根据《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24]309号):

司法与监管协作
- 重整申请审查阶段需省级政府同步向证监会通报
- 重整计划草案需经法院审查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
- 引入财务顾问机制(贺丹,2025)

"壳资源"重整限制
- 大力削减"壳"资源价值,严格落实"借壳等同 IPO"要求
- 严格退市标准,不具备重整价值的公司坚决出清
- 严格监管 ST、*ST 公司的并购重组

出资人权益调整
- 上市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普通债权不能全额清偿的,原则上应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法违规造成损害的,应根据过错程度相应调整其股权

七、跨境并购的特殊考量

(一)外资准入

  • 《外商投资法》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 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 涉及负面清单领域的并购需取得特别准入许可

(二)安全审查

  • 外资并购涉及军工、能源、基础设施、信息技术等关系国家安全领域的,需进行安全审查
  • 收购控制权或实际支配权的,应当进行申报

(三)数据合规

  • 跨境并购中涉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的,需遵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
  • 需要办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应在交割前完成

八、实务要点

交易文件核心条款

  1. 陈述与保证条款:目标公司及原股东对公司的法律、财务、业务状况作出全面陈述和保证
  2. 交割前提条件:反垄断审查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内部决策程序完成等
  3. 对价调整机制:基于交割日审计或业绩承诺的估值调整安排
  4. 赔偿与免责条款:违反陈述保证时的赔偿范围、上限和豁免
  5. 不竞争条款:原股东在特定期限和地域内的不竞争义务
  6. 过渡期管理:交割前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7. 退出机制:分手费(Break-up Fee)、反向分手费(Reverse Break-up Fee)等

律师实务建议

  1. 尽调阶段应重点关注目标公司的隐性债务和合规风险
  2. 交易结构设计应兼顾税务效率与风险隔离
  3. 充分利用陈述与保证条款和赔偿机制保护收购方利益
  4. 上市公司收购需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和内幕交易禁止
  5. 反垄断审查应有充分预判,必要时可提前与执法机构沟通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学术文章

  • 时建中:新《反垄断法》全面解读
  • 黄勇:论我国反垄断司法实践的新挑战及其应对
  • 邓峰、张晨颖评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典型案例
  • 杨曦:公司对外转投资的程序制约
  • 王蓓蓓:对赌协议回购权纠纷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 缪因知:新公司法下对赌义务履行中的疑难探讨
  • 张晨颖: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定位及其实践逻辑
  • 孙晋:2024年反垄断民事诉讼新司法解释亮点阐释与未来展望

上市公司重整与并购

  • 贺丹: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新规热点问题的思考
  • 叶向阳、黄玉强:上市公司重整中以股抵债时管理人报酬确定的实证研究
  • 林一英:新公司法视野下的减资规则构造
  • 邹海林: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解释路径展开

法院审判指导

  •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广东高院: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
  • 深圳中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
  • 上海高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

实务指引

  • 汉坤:股权回购纠纷实务指引
  • VC&PE相关法律问题简析系列文章
  • 风险投资合同起草审查指南

引用资料: 19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