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处理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 | 黑白合同效力与处理 | 工程结算纠纷
现行基准声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已经完成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是"无效但合格"原则的核心体现。如果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核心法条
| 法条 | 内容摘要 | 效力状态 |
|---|---|---|
| 《民法典》第793条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请求支付 | 现行有效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现行有效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 | 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借用资质、应当招标未招标等情形下合同无效 | 现行有效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一方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的,应予支持 | 现行有效 |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4-10-25 | 建工司法解释(一),已废止 | 法释[2004]14号 |
| 2020-12-29 | 建工司法解释(一),配合民法典 | 法释[2020]25号 |
| 2021-01-01 | 《民法典》施行 | 【现行有效】 |
一、施工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
-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
-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挂靠)
-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 中标无效
-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二、"无效但合格"原则
2.1 工程验收合格
- 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获得工程价款的核心前提
- 验收合格的标准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 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
2.2 价款支付标准
- 参照合同约定标准
- 非"按合同约定",而是"参照"——法院可以自由裁量
- 但实践中通常直接按合同约定
2.3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 实际施工人即使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仍可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 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修复后的处理
3.1 第一次验收不合格
- 承包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 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
3.2 修复后复检
- 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 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
4.1 已完工程的价款结算
- 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应当通过鉴定确定
- 工程造价鉴定应当考虑已完工程占总工程的比例
- 鉴定应当基于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
4.2 未完工程的价款处理
- 合同无效导致合同解除的,已完工程价款参照合同约定计算
- 未完工程款不再支付
- 已完成但未验收的部分,应当组织验收
五、与黑白合同的衔接
-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多份合同且均无效时
- 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
- 实际履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标准
- 《民法典》(2021施行)
- 《建工司法解释一》
- 《建工司法解释二》
案例分析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价款处理
法院审判指导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