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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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相关司法解释

房屋抵押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 房屋登记 | 房地产抵押评估 | 担保法

核心法条

法律依据 核心内容 效力
《民法典》第 394 条 抵押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现行有效
《民法典》第 395 条 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含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现行有效
《民法典》第 397 条 房地一体原则:以建筑物抵押的,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现行有效
《民法典》第 399 条 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公益设施、权属不明或被查封等 现行有效
《民法典》第 400 条 抵押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 现行有效
《民法典》第 402 条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现行有效
《民法典》第 406 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重大修订) 现行有效
《民法典》第 410 条 抵押权实现方式: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 现行有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 年修正) 房屋抵押的行政管理规范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5-10-01 《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确立房屋抵押制度框架 -
2007-10-01 《物权法》施行,完善担保物权体系 已废止
2021-01-01 《民法典》施行,《担保法》《物权法》废止 【现行有效】
2021-01-01 重大变化:新增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自由转让抵押财产规则(第406条),取代原《物权法》"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 《民法典》第406条

一、房屋抵押的基本概念

1.1 定义与法律性质

房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房屋占有的情况下,将房屋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房屋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主要特征:
- 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依附于主债权)
- 不转移占有(区别于质押)
- 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价值形态变化不影响抵押权效力
- 优先受偿性:就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2 房地一体原则(《民法典》第 397 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二者应一并抵押,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房屋抵押的设立

2.1 抵押合同要件

房屋抵押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一般包括:

  1.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抵押房屋的名称、数量、坐落
  4. 担保的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禁止流押规则(《民法典》第 401 条):
-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但法院可认定债权人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2 抵押登记

  • 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抵押须办理抵押登记
  • 设立时间: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 402 条)
  • 登记效力: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设立,但抵押合同本身有效

2.3 抵押权的从属性

  •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 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随之消灭

三、《民法典》新规:抵押期间的房屋转让

3.1 重大规则变化

原规则(《物权法》第 191 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新规则(《民法典》第 406 条):
-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抵押财产转让不影响抵押权(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
- 转让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3.2 实务应对

(1)抵押权人的保护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请求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2)当事人的约定空间
当事人可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该约定对抵押双方具有约束力,但若未办理禁止转让登记,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对抗效力。

(3)买受人风险
买受带抵押的房产,如抵押权未清偿,买受人可能面临抵押权实现、房屋被拍卖的风险。实务中买方可选择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后过户。

四、不得设定抵押的房产类型(《民法典》第 399 条)

类别 具体内容
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公益设施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医疗设施
权属不明财产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查封、扣押的财产 被依法查封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违章建筑 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不得抵押
小产权房 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得向非集体成员抵押给银行等机构

五、房屋抵押权的实现

5.1 实现条件

  • 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未获清偿
  • 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5.2 实现方式

(1)协议处置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诉讼处置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可走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5.3 清偿顺序(《民法典》第 414 条)

同一房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 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 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注: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存在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此处规则主要适用于浮动抵押与动产抵押竞合的情形。

5.4 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竞合

  • 与房屋承租权:抵押权设立前房屋已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买卖不破租赁",但先抵押后出租的除外)
  • 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民法典》第 807 条)
  • 与税收债权:欠缴税款发生在抵押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

六、特殊房屋抵押问题

6.1 在建工程抵押

  •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民法典》第 395 条第 1 款第 5 项)
  • 须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 工程竣工验收后转为房屋抵押登记
  • 抵押范围包括已完工部分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6.2 共有房屋抵押

  • 按份共有的房屋:按份共有人以其份额设定抵押,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 共同共有的房屋: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方可设定抵押;一人擅自抵押的,原则上无效
  • 夫妻共有房屋:一方擅自抵押的,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抵押效力存在争议

6.3 按揭贷款抵押

个人住房贷款按揭抵押是最常见的房屋抵押形式:
- 购房人以所购房屋向贷款银行设定抵押
- 预售阶段办理预告抵押登记
- 房屋交付后办理正式的房屋抵押登记 + 抵押权设立登记

七、实务要点

  1. 抵押权自登记设立:未办理登记不产生抵押权,但抵押合同仍有效(可主张违约责任)
  2. 《民法典》第 406 条重大变化: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房产,改变了原有的流转限制逻辑
  3. 房地必须一并抵押:仅抵押房屋而不抵押土地的,法律推定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4. 抵押与租赁的关系:注意租赁在前还是在后,先租后抵押的不影响租赁,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实现后租赁不约束买受人
  5. 在建工程可抵押:但须办理专门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 394-414 条)

法院审判指导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房地产案件审判问题解答
  • 江西省高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

书籍资源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物权编 下

引用资料: 3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