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到期债权的审查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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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期债权的审查与实现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执行到期债权 | 参与分配 | 执行异议之诉 | 强制执行

现行基准声明

执行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期的金钱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债权采取执行措施,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无异议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第三人财产。

核心法条

法条 内容摘要 效力状态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43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9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现行有效
《民诉法解释》第500条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53条 到期债权执行的具体程序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6-01-01 变更追加规定施行 法释[2016]16号
2024-01-01 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施行 【现行有效】

一、到期债权执行的要件

1.1 债权存在的要件

  •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 债权已经到期
  • 债权具有可执行性(金钱债权为主)

1.2 债权确认的要件

  • 债权的存在不以生效裁判确认为前提
  • 但须有初步证据证明债权存在
  • 债权数额应当确定或可以确定

二、执行到期债权的程序

2.1 履行通知的送达

  • 法院向第三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 通知书应当载明: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异议期限和权利
  • 可以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2.2 第三人的义务

  • 收到通知后不得向被执行人履行
  • 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 不提出有效异议的,视为承认

2.3 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人既不履行又不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
- 裁定强制执行第三人财产
- 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财产
- 划拨第三人银行存款

三、第三人异议

3.1 异议的类型

  • 否认债权存在:根本不存在该债权
  • 否认债权已到期:债权尚未届履行期限
  • 否认债权数额:部分承认、部分否认
  • 主张抵销权:对被执行人亦享有债权可抵销

3.2 异议的法律后果

  • 异议成立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 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实现权利
  • 异议不成立或滥用异议的,法院可以不予采纳

3.3 异议审查

  • 法院应当对第三人异议进行形式审查
  • 异议有初步证据支持的,应当予以采纳
  • 法院不得对实体争议进行实质审查

四、到期债权与代位权诉讼的衔接

4.1 第三人异议后的救济

  • 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 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可直接执行次债务人财产

4.2 代位诉讼的启动

  •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债权
  •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到期金钱债权
  •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五、实务要点

5.1 到期债权的查找

  • 通过被执行人的交易对手信息
  • 被执行人的财务报表和往来账目
  • 被执行人的业务合同

5.2 执行注意事项

  • 履行通知必须送达第三人才能生效
  • 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应当尊重
  • 对异议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标准

  •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 《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

案例分析

  • 到期债权执行异议审查案

引用资料: 3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