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当事人变更
现行基准: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变更须经执行法院裁定确认,变更事由包括权利义务继受、主体消灭、债权转让等;变更裁定作出后,变更后的当事人承继原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执行程序 | 债权人撤销权 | 执行程序追加股东 | 执行监督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8-1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 | 法函〔2008〕号 |
| 2016-11 |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正式施行,统一变更追加规则 | 法释〔2016〕21 号 |
| 2020-12 | 修正变更追加规定,调整管辖衔接 | 法释〔2020〕21 号 |
| 2023-01 | 公司法修订影响股东追加规则(认缴制下未届满出资的加速到期问题) | 2023 年《公司法》第 54 条 |
核心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472 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34 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9 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7 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5 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可以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现行有效]
一、变更与追加的概念区分
(一)变更当事人
变更是指原当事人因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或主体资格的消灭,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新主体替代原当事人。变更后的当事人承继原当事人的全部执行地位。
| 变更情形 | 法律效果 |
|---|---|
| 法人合并 | 合并后的法人承继被执行地位 |
| 法人分立 | 分立后存续的法人承担连带或按份责任 |
| 自然人死亡 |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
| 债权转让 | 受让人取代原申请执行人地位 |
(二)追加当事人
追加是指在原被执行人之外,基于特定法定事由,增加新的被执行人。追加的当事人通常在特定范围内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
| 追加情形 | 责任范围 |
|---|---|
| 股东未足额出资 | 未缴纳出资范围内 |
| 一人公司股东混同 | 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
| 未经清算注销 | 承诺清偿范围内 |
| 合伙企业合伙人 | 对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 |
二、变更当事人的法定事由
(一)权利继受
- 债权转让:申请执行人转让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受让人可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需提交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凭证及原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文件。
- 债务承担:被执行人转移债务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受让人可申请变更其为被执行人。
- 继承: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其继承人可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二)主体资格变更
- 法人合并与分立:被执行人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分立原则性适用连带责任,除非与债权人另有约定并经法院认可。
- 法人名称变更:不产生变更实质效果,执行法院可依职权更正被执行主体名称。
(三)企业组织形态变化
| 情形 | 处理方式 |
|---|---|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 投资人变更后由新投资人承继 |
| 合伙企业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 | 原合伙人对变更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非法人组织终止 | 执行出资人、设立人或主管部门 |
三、追加当事人的法定事由
(一)追加未出资股东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追加事由。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 17 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要件分析:
1. 被执行人系营利法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等)
2. 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通常以终本裁定为初步证据)
3. 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事实
4. 追加范围以未缴纳出资额为限
2023 年公司法影响:新公司法第 54 条规定了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实务中对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存在不同观点。通说认为执行程序不宜直接判断加速到期,应通过诉讼解决。
(二)追加一人公司股东
《变更追加规定》第 20 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财产的,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证明财产独立。
(三)追加合伙企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行中可直接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四)追加清算义务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追加其清算义务人(通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
四、变更追加程序
(一)申请主体
-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 被申请人:被申请变更或追加的主体
(二)管辖法院
向执行本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审查由执行法院的执行审查部门负责,非原执行实施部门。
(三)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变更追加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可采用书面审查与听证相结合的方式。对追加当事人申请,一般应组织听证。
(四)救济途径
| 救济方式 | 适用对象 | 期限 |
|---|---|---|
| 执行异议 | 对变更追加裁定不服 | 收到裁定之日起 10 日内 |
| 执行异议之诉 | 对驳回追加申请裁定不服 | 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 |
五、实务要点
(一)变更追加的审查标准
变更追加属于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审查标准较高。申请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法定事由的存在,法院不进行实体审判式审理,但需审查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
(二)与诉讼程序的关系
变更追加程序是执行程序中的非讼程序,但涉及重大实体权利争议时,应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特别是涉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人格否认等复杂实体问题的追加建议通过诉讼确定。
(三)变更追加后的效力
变更追加裁定生效后,变更后的当事人完全承继原当事人的执行地位;追加的当事人在追加裁定确定的范围内承担执行责任。变更追加不影响已经开始的执行行为效力。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 原始资料:../../../sources/最高法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pdf
- 原始资料:../../../sources/公司法2023修订.pdf
- 原始资料:../../../sources/民诉法司法解释2022修正.pdf
- 参考:../../../research/执行程序规范/变更追加实务指南.m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