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专户管理
现行基准:执行款实行专户管理,执行款专户应当独立设置、专款专用,执行人员不得经手现金,执行款发放应做到案款一案一账户、到账即发。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强制执行 | 执行款物管理 | 执行监督 | 执行信息公开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8-07 | 《执行规定(试行)》首次要求执行款物单独管理 | 法释〔1998〕15 号 |
| 2010 | 各地法院陆续建立执行款专户管理制度 | 各地高院规定 |
| 2017-01 |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全面规范执行款专户管理 | 法发〔2017〕6 号 |
| 2017-04 | "一案一账户"制度全面推行,实现执行款精细化管理 | 《关于开展执行款"一案一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
| 2021-10 | 《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强化执行款专户管理监督 | 法发〔2021〕30 号 |
核心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 6 条: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执行款专户,实行执行款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执行款专户应当与法院的其他财务账户分开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 8 条:执行款到账后,执行人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 10 条:执行款发放应当实行审批制度。执行款发放须经执行承办人、执行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审核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 13 条:执行款专户应当接受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执行款"一案一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全面建立执行款一案一账户管理制度,实现一案一账、一账一管的精细化管理 [现行有效]
一、执行款专户的制度构造
(一)专户设立
人民法院应当单独设立执行款专户,该账户独立于法院的行政经费账户、诉讼费用账户等其他账户。实践中,多数法院在合作的商业银行开立执行款专户。
(二)一案一账户制度
"一案一账户"制度是执行款管理的核心机制。每个执行案件在立案后,财务系统自动为该案生成唯一的虚拟子账号,与执行款专户主账户关联:
执行款专户(主账户)
├── 案件A子账号 ──→ 对应案件A的执行款收支
├── 案件B子账号 ──→ 对应案件B的执行款收支
├── 案件C子账号 ──→ 对应案件C的执行款收支
└── ...
(三)专款专用
执行款专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 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 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或分配方案返还
- 依法提存
- 执行回转时的返还
二、执行款管理流程
(一)收款环节
| 款项来源 | 入账方式 | 管理要求 |
|---|---|---|
| 银行扣划 | 法院直接划拨至专户 | 系统自动关联案件号 |
| 拍卖所得 | 买受人交纳至专户 | 标注拍卖案件信息 |
| 当事人交纳 | 按一案一账户交纳 | 必须转入对应子账号 |
| 执行和解款 | 被执行人交至专户 | 注明和解协议编号 |
(二)保管环节
- 对账制度:财务部门每月对执行款专户余额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 账目管理:一案一账,逐案登记,逐笔核算
- 利息处理:专户存款产生的利息归当事人所有,随案发放
(三)发放环节
| 环节 | 操作要求 | 时限 |
|---|---|---|
| 审批 | 承办人提出申请→执行局审核→财务部门审核→分管院长审批 | 收到款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 |
| 发放方式 | 原则上银行转账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 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 |
| 特殊情形 | 多债权人分配的,按分配方案发放 | 分配方案确定后 |
| 提存 | 债权人下落不明或拒不领款的,依法提存 | 超过规定期限后 |
三、执行款管理的监督机制
(一)内部监督
| 监督主体 | 监督职责 |
|---|---|
| 财务部门 | 日常对账、资金流向监督 |
| 执行局长 | 审查执行款发放审批 |
| 纪检监察 | 定期抽查、重点案件跟踪 |
| 审计部门 | 年度审计、专项审计 |
(二)外部监督
- 信息公开:当事人可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系统查询执行款到账和发放情况
- 当事人监督:申请人有权查询被执行人交纳的执行款信息
- 检察机关:可通过检察建议监督执行款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四、管理违规的法律后果
(一)违规类型
| 违规类型 | 具体表现 |
|---|---|
| 截留挪用 | 将执行款用于其他用途 |
| 逾期不发 | 超过法定期限不发放给申请人 |
| 违规使用 | 从专户中提取非执行款资金 |
| 账目不清 | 未实行一案一账户管理 |
(二)责任追究
- 纪律处分:违规执行款管理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
- 民事赔偿:因管理不当造成执行款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刑事责任:挪用、贪污执行款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赔偿:因管理过错导致当事人损失的,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五、执行款长期未领的处理
(一)提存制度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受领执行款、下落不明或债权人死亡的,法院可依法提存执行款。提存后,法院免除执行款保管责任。
(二)超过五年未领
执行专户中超过五年仍未发放的案款,法院应当:
- 全面清理并列出明细清单
- 逐一查明原因
- 依法采取提存、退还等措施
- 将清理情况向上级法院报告
(三)退还被执行人的情形
因以下原因导致执行款无法发放的,经审批后可退还被执行人:
1. 执行依据被撤销
2. 执行回转
3. 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放弃领取
4. 经公告后无人认领
六、信息化管理
(一)执行款管理信息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建立执行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以下功能:
- 到账提醒:执行款到账后自动短信通知案件承办人和当事人
- 超期预警:执行款超过规定期限未发放的,系统自动预警
- 全程留痕:每笔资金的流向均可追溯
- 统计分析:自动生成统计数据,支持监督考核
(二)与财务系统的对接
执行款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与法院财务系统对接,确保执行款专户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验证。
七、实务要点
(一)对申请执行人的提示
- 及时提供准确的收款账户信息
- 关注执行信息公开系统上执行款到账状态
- 款项到账后积极配合法院办理领款手续
(二)对被执行人的提示
- 交纳执行款时必须转至对应案件的"一案一账户"子账号
- 不得向执行人员个人转账
- 保留转账凭证作为履行证据
(三)执行人员注意义务
- 不得经手现金形式的执行款
- 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执行款
- 执行款收支应当逐笔登记、及时入账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 原始资料:../../../sources/执行款物管理工作规定.pdf(法发〔2017〕6号)
- 原始资料:../../../sources/一案一账户通知.pdf
- 原始资料:../../../sources/加强执行监督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