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 + 《变更追加规定》
执行程序中的和解与担保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执行和解 | 执行担保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恢复执行 | 强制执行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240 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241 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 号,2023 年修正):系统规范执行和解的成立、效力、救济等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4 号,2020 年修正):系统规范执行担保的成立、效力、实现程序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2018-03 |
《执行和解规定》+《执行担保规定》同步出台 |
法释〔2018〕3 号、4 号 |
| 2020-12 |
配合民法典修正两项规定 |
法释〔2020〕21 号 |
| 2023-12 |
《执行和解规定》最新修正 |
法释〔2023〕18 号 |
一、和解与担保的组合逻辑
(一)为什么和解需要担保的配套
执行和解虽然可以变更履行方式、期限和金额,但其本质是债权人作出让步,而让步后的履行保障是核心问题。在执行和解中引入执行担保,可以实现:
| 功能 |
说明 |
| 信用增级 |
通过第三方保证或财产担保增强和解协议的可信度 |
| 风险分散 |
即使被执行人违约,申请执行人仍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
| 促成和解 |
有担保支撑的和解协议更容易被申请执行人接受 |
| 程序简化 |
担保条款使恢复执行或执行担保财产的路径更明确 |
(二)组合适用的典型场景
| 场景 |
和解安排 |
担保安排 |
| 分期履行 |
约定分 6-12 期付款 |
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 延期履行 |
延期 3-6 个月一次性履行 |
被执行人以房产/股权抵押 |
| 减免债务 |
债权人同意减免 20%-40% |
剩余部分设置担保确保按期支付 |
| 以物抵债 |
以房产、设备等资产抵偿债务 |
抵债物过户前设置过户担保 |
二、和解与担保的组合操作
(一)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
| 要素 |
要求 |
| 担保人身份 |
明确担保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 |
| 担保范围 |
担保范围应与和解协议约定金额一致或明确范围 |
| 担保方式 |
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
| 担保期间 |
一般不得短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 |
| 担保财产 |
具体列明担保财产的名称、价值、权属 |
(二)和解协议 + 担保的生效要件
| 要件 |
说明 |
| 双方意思表示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
| 担保人意思表示 |
担保人须签署保证书或担保合同 |
| 法院确认 |
执行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双方签名或盖章 |
| 担保登记 |
抵押/质押担保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
三、法律效果
(一)和解履行的效果
| 效果 |
说明 |
| 暂停执行 |
和解协议生效后,执行程序一般应当中止 |
| 结案 |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执行法院作结案处理 |
| 删除失信 |
履行完毕的,法院应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
(二)不履行的救济路径
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以下救济路径:
| 路径 |
内容 |
| 路径一:恢复执行 |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的部分扣除 |
| 路径二:执行担保财产 |
直接请求法院执行担保财产或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
(三)两条路径的选择
| 比较维度 |
恢复执行原裁判 |
执行担保财产 |
| 执行依据 |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
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 |
| 执行范围 |
全部未履行部分(扣除已履行部分) |
担保财产范围内的金额 |
| 程序耗时 |
需恢复程序,相对较长 |
可直接裁定执行,较为快捷 |
| 担保财产充足 |
不适用 |
担保财产足额时优选 |
| 剩余债权 |
恢复执行可执行全部剩余 |
担保不足额时可同时恢复执行原裁判 |
四、实务操作要点
(一)和解方案设计
从申请执行人角度
| 设计要素 |
策略 |
| 首付款 |
尽量要求和解协议签订时先支付一定比例首付款 |
| 担保选择 |
优先选择不动产抵押或银行保函,其次是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 |
| 担保期限 |
担保期间应长于和解履行期限至少半年 |
| 恢复执行条款 |
明确约定一旦违约即可恢复执行原裁判 |
从被执行人角度
| 设计要素 |
策略 |
| 担保方式 |
优先选择价值可评估、处置难度不大的财产担保 |
| 担保期限 |
担保期间不宜过长 |
| 违约责任 |
约定合理的宽限期,避免因轻微违约即被恢复执行 |
(二)风险防控
| 风险 |
防控措施 |
| 担保财产贬值 |
定期进行价值评估,约定补充担保义务 |
| 担保人偿付能力下降 |
持续关注担保人财产变化,必要时要求追加或更换 |
| 担保财产被查封 |
确保担保财产未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或已办理登记 |
| 和解协议内容争议 |
明确约定解释规则和争议处理方式 |
五、特殊问题
(一)多债务人情形下的和解与担保
| 情形 |
处理 |
| 多个被执行人 |
可分别与部分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获取担保 |
| 担保人与被执行人不同 |
和解协议可同时约定主债务和担保责任 |
| 共同债务人部分和解 |
已和解的部分从总额中扣除,其余部分继续执行 |
(二)企业法人执行中的特别考量
| 要素 |
说明 |
| 股东担保 |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引入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提供担保 |
| 股权质押 |
股东质押股权作为和解履行的担保 |
| 执转破衔接 |
和解失败的,可考虑移送破产程序 |
六、律师实务要点
| 阶段 |
要点 |
| 谈判前 |
全面了解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财产状况;评估和解方案的可行性 |
| 谈判中 |
担保条款是关键——宁可少让步、不可无担保;确保担保可执行 |
| 签署后 |
及时跟进担保登记;关注履行进度;到期前及时准备应对措施 |
| 违约后 |
快速选择最优救济路径——恢复执行或执行担保;两条路径可并用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 号,2023 年修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4 号,2020 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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