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的和解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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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 + 《变更追加规定》

执行程序中的和解与担保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执行和解 | 执行担保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恢复执行 | 强制执行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240 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241 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 号,2023 年修正):系统规范执行和解的成立、效力、救济等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4 号,2020 年修正):系统规范执行担保的成立、效力、实现程序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8-03 《执行和解规定》+《执行担保规定》同步出台 法释〔2018〕3 号、4 号
2020-12 配合民法典修正两项规定 法释〔2020〕21 号
2023-12 《执行和解规定》最新修正 法释〔2023〕18 号

一、和解与担保的组合逻辑

(一)为什么和解需要担保的配套

执行和解虽然可以变更履行方式、期限和金额,但其本质是债权人作出让步,而让步后的履行保障是核心问题。在执行和解中引入执行担保,可以实现:

功能 说明
信用增级 通过第三方保证或财产担保增强和解协议的可信度
风险分散 即使被执行人违约,申请执行人仍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促成和解 有担保支撑的和解协议更容易被申请执行人接受
程序简化 担保条款使恢复执行或执行担保财产的路径更明确

(二)组合适用的典型场景

场景 和解安排 担保安排
分期履行 约定分 6-12 期付款 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延期履行 延期 3-6 个月一次性履行 被执行人以房产/股权抵押
减免债务 债权人同意减免 20%-40% 剩余部分设置担保确保按期支付
以物抵债 以房产、设备等资产抵偿债务 抵债物过户前设置过户担保

二、和解与担保的组合操作

(一)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

要素 要求
担保人身份 明确担保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
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应与和解协议约定金额一致或明确范围
担保方式 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 一般不得短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
担保财产 具体列明担保财产的名称、价值、权属

(二)和解协议 + 担保的生效要件

要件 说明
双方意思表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担保人意思表示 担保人须签署保证书或担保合同
法院确认 执行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双方签名或盖章
担保登记 抵押/质押担保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三、法律效果

(一)和解履行的效果

效果 说明
暂停执行 和解协议生效后,执行程序一般应当中止
结案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执行法院作结案处理
删除失信 履行完毕的,法院应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二)不履行的救济路径

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以下救济路径:

路径 内容
路径一: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的部分扣除
路径二:执行担保财产 直接请求法院执行担保财产或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三)两条路径的选择

比较维度 恢复执行原裁判 执行担保财产
执行依据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
执行范围 全部未履行部分(扣除已履行部分) 担保财产范围内的金额
程序耗时 需恢复程序,相对较长 可直接裁定执行,较为快捷
担保财产充足 不适用 担保财产足额时优选
剩余债权 恢复执行可执行全部剩余 担保不足额时可同时恢复执行原裁判

四、实务操作要点

(一)和解方案设计

从申请执行人角度

设计要素 策略
首付款 尽量要求和解协议签订时先支付一定比例首付款
担保选择 优先选择不动产抵押或银行保函,其次是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 担保期间应长于和解履行期限至少半年
恢复执行条款 明确约定一旦违约即可恢复执行原裁判

从被执行人角度

设计要素 策略
担保方式 优先选择价值可评估、处置难度不大的财产担保
担保期限 担保期间不宜过长
违约责任 约定合理的宽限期,避免因轻微违约即被恢复执行

(二)风险防控

风险 防控措施
担保财产贬值 定期进行价值评估,约定补充担保义务
担保人偿付能力下降 持续关注担保人财产变化,必要时要求追加或更换
担保财产被查封 确保担保财产未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或已办理登记
和解协议内容争议 明确约定解释规则和争议处理方式

五、特殊问题

(一)多债务人情形下的和解与担保

情形 处理
多个被执行人 可分别与部分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获取担保
担保人与被执行人不同 和解协议可同时约定主债务和担保责任
共同债务人部分和解 已和解的部分从总额中扣除,其余部分继续执行

(二)企业法人执行中的特别考量

要素 说明
股东担保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引入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提供担保
股权质押 股东质押股权作为和解履行的担保
执转破衔接 和解失败的,可考虑移送破产程序

六、律师实务要点

阶段 要点
谈判前 全面了解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财产状况;评估和解方案的可行性
谈判中 担保条款是关键——宁可少让步、不可无担保;确保担保可执行
签署后 及时跟进担保登记;关注履行进度;到期前及时准备应对措施
违约后 快速选择最优救济路径——恢复执行或执行担保;两条路径可并用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 号,2023 年修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4 号,2020 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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