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通知送达
现行基准:执行通知书应在立案后三日内发出,送达方式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一般规则;电子送达须经被执行人同意并签署确认书。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强制执行 | 执行程序 | 执行救济制度 | 执行异议复议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7-10 | 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送达制度(增加"留在住所视为送达"条款) | 《全国人大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
| 2012-08 | 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电子送达方式 | 2012 年《民事诉讼法》第 87 条 |
| 2017-0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通知书送达的规定 | 法发〔2017〕6 号配套规定 |
| 2021-12 | 民事诉讼法修改,扩大电子送达范围,增加在线送达规定 | 2021 年《民事诉讼法》第 90 条 |
| 2022-03 | 最高法出台在线诉讼规则,细化在线送达程序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 号) |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247 条(2021 修正):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88 条(2021 修正):送达诉讼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89 条(2021 修正):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90 条(2021 修正):经受送达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30 条: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应当载明其拒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执行通知书应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行有效]
-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 10 条: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诉讼平台、专用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执行文书 [现行有效]
一、执行通知的法律性质与功能
(一)法律性质
执行通知是执行程序中的程序性告知文书,而非执行依据本身。它是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正式催告,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通知不构成新的实体权利,仅是执行程序启动的标志。
(二)核心功能
| 功能 | 说明 |
|---|---|
| 催告履行 | 告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最后期限,给予自动履行机会 |
| 风险提示 | 告知拒不履行可能面临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限制高消费等) |
| 程序启动标志 | 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是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点之一 |
| 救济告知 | 告知被执行人享有的异议权、救济途径和期限 |
二、送达方式体系
(一)直接送达
执行通知首先应采用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首选方式,法院应将执行通知书直接交予被执行人本人签收。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送交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部门签收。
(二)留置送达
被执行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执行通知的,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文书留在其住所即视为送达。2007 年修法后,也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
(三)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邮政机构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回执未退回的,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视为送达。
(四)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包括:
| 电子送达方式 | 具体要求 |
|---|---|
| 诉讼服务平台 |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送达 |
| 专用电子信箱 | 向当事人确认的邮箱发送 |
| 传真 | 发送后电话确认 |
| 即时通讯 | 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发送链接 |
限制:执行通知书可电子送达,但涉及实体权利的裁定(如终结执行裁定)原则上不适用电子送达。电子送达日期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五)公告送达
在以下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送达。公告应在法院公告栏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发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送达的时限要求
(一)发出时限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此为强制性程序要求。
(二)指定履行期
执行通知书中指定的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应在文书中说明理由。
(三)送达期限计算
| 送达方式 | 送达生效时间 |
|---|---|
| 直接送达 | 签收之日 |
| 留置送达 | 留置之日 |
| 邮寄送达 | 回执签收之日;未退回的,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 |
| 电子送达 | 到达特定系统之日 |
| 公告送达 | 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 |
四、送达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一)程序违法的类型
- 未依法送达:未采用法定送达方式,或未按法定顺序依次适用送达方式
- 送达超期:未在执行立案后三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 送达内容不完整:缺少履行期限、风险提示或救济途径告知
- 电子送达未经同意:未经当事人明确同意即采用电子送达
(二)救济途径
被执行人认为执行通知送达程序违法的,可以:
-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32 条执行行为异议,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 异议被驳回的,可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因送达程序违法导致实体权利受损的,可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对强制措施的影响
未经合法送达,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对被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但紧急情况下为保全财产目的采取的措施除外。
六、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一)对申请执行人的建议
- 申请立案时提供被执行人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 积极推动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缩短送达周期
- 关注送达回执和送达状态,及时跟进案件进展
(二)对被执行人的风险提示
- 拒收执行通知不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 收到执行通知后应核实执行依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 对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得消极对抗
- 指定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将面临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及强制措施
五、关联程序与衔接
(一)财产线索报告义务衔接
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同时负有财产报告义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48 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二)执行强制措施衔接
送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三)与保全送达的区别
| 比较项目 | 执行通知送达 | 保全送达 |
|---|---|---|
| 时间 | 执行立案后 | 保全裁定作出后 |
| 目的 | 催告履行 | 通知保全措施 |
| 前置程序 | 生效法律文书 | 保全申请或依职权 |
| 救济途径 | 执行异议/复议 | 复议/异议之诉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 原始资料:../../../sources/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pdf
- 原始资料:../../../sources/最高法执行工作规定.pdf
- 原始资料:../../../sources/在线诉讼规则.pdf
- 参考:../../../research/执行程序规范/执行送达实务研究.m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