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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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新《公司法》(2024年修订)类别股制度 + 国务院 & 证监会优先股管理办法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对赌协议 | 夹层融资 | 定向增发 | 可转债

核心法条

  • 《公司法》(2024年修订)第 144 条:股份公司可以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包括优先股、特殊表决权股等(本次修订重大变化)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 《公司法》(2024年修订)第 145 条:发行类别股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并载入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
  • 《公司法》(2024年修订)第 146 条:类别股股东的权利保护机制,包括类别股东会 [现行有效]
  •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 号):优先股试点的基本政策框架 [现行有效]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7 号,2021 年修订):优先股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的核心监管规范 [现行有效]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3〕第 1 号):优先股可计入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的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3-11-30 国务院发布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启动优先股制度 国发〔2013〕46号
2014-03-21 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制度落地 证监会令第97号
2021-10-30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修订,衔接新《证券法》 证监会修订 [现行有效]
2024-07-01 新《公司法》全面确立类别股制度,优先股从"试点"走向"法定" 【现行有效,重大变化】

一、优先股的概念与制度特征

1.1 概念界定

优先股(Preferred Stock),是指在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优先于普通股的股份类别。优先股股东以表决权受限为代价,换取收益和清算分配上的优先地位。

1.2 制度特征

特征 说明
利润分配优先 在普通股分红之前,优先股股东按约定股息率获得分红
剩余财产分配优先 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股
表决权受限 优先股股东原则上不享有表决权(特定例外事项除外)
股息固定 通常采用固定股息率,类似债券的固定利息
不可退股 优先股不设到期日,股东无权要求退股(可回购条款除外)

1.3 新《公司法》下的类别股制度

重大变化(2024年):新《公司法》第 144 条正式确立了类别股制度,优先股从试点走向法定:

类别股类型 新法依据 说明
优先/劣后利润分配股 第 144 条第1款第1项 包括优先股
特殊表决权股 第 144 条第1款第2项 允许"同股不同权"
转让受限制股 第 144 条第1款第3项 股份转让需经公司同意
其他类别股 第 144 条第1款第4项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型

二、优先股的发行规则

2.1 发行主体

  •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 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 商业银行:作为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重要工具(受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双重监管)

2.2 发行条件

条件 具体要求
决议机制 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规模限制 已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50%
金额限制 筹资金额不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 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利润分配要求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优先股一年股息

2.3 信息披露要求

  • 发行预案中须明确:股息率及其确定方式、回购安排、表决权恢复条件、强制转股条件
  • 存续期间定期披露:股息支付情况、优先股变动情况、表决权恢复情况

三、优先股的核心法律安排

3.1 股息分配

类型 说明 法律效果
固定股息 约定固定股息率,按期支付 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派发(非强制)
累积优先股 未派发的股息累积到下一年度 须先补发累积股息才能给普通股分红
非累积优先股 未派发股息不累积 当年不分红则永久丧失
参与型优先股 在固定股息外还可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具有类似普通股的增值属性

3.2 表决权安排

  • 一般原则:优先股股东不享有表决权
  • 例外情形(《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 10 条):
  •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 发行优先股
  • 表决权恢复: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股息时,优先股股东获得表决权

3.3 回购与转换

机制 说明
公司回购 在约定条件下(如利率大幅下降),公司可按约定价格回购优先股
强制转股 约定条件下(如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阈值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
投资者回售 约定条件下,投资者可按约定价格将优先股卖回给公司
自愿转换 非累积优先股可转换为普通股(转换价格和条件须在发行文件中明确)

四、优先股与"明股实债"的辨析

4.1 区分标准

优先股与"名股实债"的法律定性争议:

维度 优先股 明股实债
是否有固定回报 是(但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支付) 是(实质为借款利息)
是否承担亏损 否(股息可暂停) 否(本金和收益刚性兑付)
是否保本保收 否(存在不支付股息风险) 是(通常有回购承诺保障)
法律定性 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

4.2 司法裁判标准

根据《九民纪要》精神和《民法典》第 146 条规则:
- 实质重于形式:优先审查是否存在保本保收益的刚性安排
- 是否有回购承诺:有固定回购价格和承诺的,倾向定性为债权
- 是否参与经营:完全不参与且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可能被认定"明股实债"
- 优先股的特殊性:优先股作为法定类别股,其利润分配优先和表决权受限是法定安排,不宜因此认定为"明股实债"

五、优先股在公司治理中的特殊作用

5.1 表决权恢复机制

触发条件 恢复范围 恢复期限
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未支付股息 按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自全额支付当年股息之日起恢复限制
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支付股息 同上 同上

5.2 类别股东保护

新《公司法》第 146 条确立了类别股东会制度:
- 涉及类别股股东权利变更的事项须经类别股东会表决
- 表决通过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通常 2/3 以上)
- 未经类别股东会同意,不得实质性损害类别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优先股在投融资实务中的应用场景

6.1 商业银行补充资本

  • 优先股计入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
  • 满足巴塞尔 III 框架下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 不稀释普通股股东控制权

6.2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 引入社会资本作为优先股股东
  • 保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
  • 改善资本结构而不丧失控制权

6.3 PE/VC 投资安排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虽然不直接适用优先股规则(非上市公司),但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类似效果:
- 类别股条款写入公司章程(新《公司法》第 144 条)
- 通过协议安排(如利润分配优先权、清算优先权)
- 结合对赌协议形成复合型投资保护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优先股试点政策解读与法律适用
  • 新公司法类别股制度解读

学术文章

  • 优先股法律性质与债权人保护
  • 新《公司法》类别股制度对优先股的体系化影响
  • 优先股与明股实债的裁判区分标准
  • 商业银行优先股作为资本补充工具的制度分析

案例分析

  • 某公司优先股分红争议案

法院审判指导

  • 优先股股东在特定事项中的表决权恢复规则

书籍

  • 《公司法》(2024年修订版)— 类别股章节

引用资料: 8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