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种类体系

现行基准:我国担保物权分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和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另有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等)经功能化处理纳入统一担保体系。《民法典》确立了"功能性担保"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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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种类体系

现行基准:我国担保物权分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和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另有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等)经功能化处理纳入统一担保体系。《民法典》确立了"功能性担保"理念。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抵押权 | 质押权 | 留置权 | 非典型担保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5-06 《担保法》确立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五种担保方式 《担保法》
2007-03 《物权法》确立物权法定原则,担保物权体系正式定型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法》第177条
2019-11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承认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 法〔2019〕254 号第 71 条
2020-05 《民法典》确立"功能主义"担保观,将非典型担保纳入统一优先受偿规则 《民法典》第 388 条、第 641 条、第 745 条、第 768 条
202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进一步完善担保体系 法释〔2020〕28 号修正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386 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388 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394 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425 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447 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现行有效]

一、担保物权的分类体系

(一)法定分类

大类 具体类型 设立方式 核心法条
抵押权 一般抵押权 合同 + 登记(不动产)/合同生效(动产) 民法典第 394 条
最高额抵押权 合同 + 登记 民法典第 420 条
动产浮动抵押权 合同 + 登记 民法典第 396 条
质权 动产质权 合同 + 交付 民法典第 425 条
权利质权 合同 + 交付/登记 民法典第 440 条
最高额质权 合同 + 交付/登记 民法典第 439 条
留置权 一般留置权 法定(合法占有) 民法典第 447 条

(二)按设立方式分类

类别 担保类型 特点
约定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 基于当事人合意设立
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 依法当然发生,无需当事人约定

(三)按是否转移占有分类

类别 担保类型 特点
不转移占有型 抵押权 债务人继续使用担保物,利用担保物价值
转移占有型 质权、留置权 担保权人占有担保物,控制力更强

二、《民法典》的体系创新

(一)功能主义担保观

《民法典》担保物权体系的重大变化在于引入了"功能主义"理念。《民法典》第 388 条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纳入担保合同范畴,这为以下非典型担保提供了法律依据:

非典型担保类型 功能化处理 法条依据
让与担保 通过清算实现优先受偿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68 条
所有权保留 出卖人保留所有权作为债权担保 民法典第 641 条
融资租赁 出租人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 民法典第 745 条
保理 应收账款转让具有担保功能 民法典第 768 条
售后回租 实质为以物融资 担保制度解释第 65 条

(二)统一登记制度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确立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制度:

  1.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
  2. 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 登记时间决定优先受偿顺位(先登记者优先)

(三)优先受偿顺位的统一规则

《民法典》第 414 条(抵押权竞合)和第 456 条(担保物权竞合)确立了统一的优先顺位规则:

1. 已登记的担保物权 → 按登记先后顺序
2. 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
3. 均未登记 → 按债权比例受偿

三、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

(一)从属性

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
- 发生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 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 范围上的从属性:担保范围不得超过主债务范围
- 移转上的从属性:主债权转让,担保物权一并转让

(二)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及于担保财产的全部,不因担保财产的部分灭失或主债权的部分清偿而按比例缩减。但《民法典》第 409 条规定抵押权人可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体现了有限的可分性。

(三)物上代位性

担保财产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及于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债权人有权就代位物优先受偿。

(四)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的核心效力在于优先受偿。担保权利人就担保财产的变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四、担保与保证的关系

担保物权(物的担保)与保证(人的担保)可并存。《民法典》第 392 条确立了混合担保中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关系规则:

  1. 有约定从约定
  2.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先执行物保
  3. 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

五、担保物权体系的实务框架

(一)选择担保方式的考量因素

考量因素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是否转移占有 不转移 转移 法定占有
适用财产范围 最广(动产+不动产+权利) 动产+权利 仅限动产
登记要求 不动产必须登记,动产可不登记 权利质权需登记 无需登记
公示效力 登记对抗(动产)/登记生效(不动产) 占有公示/登记对抗 占有即公示
实现程序 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或申请法院拍卖 同抵押权 催告期后自行拍卖

(二)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

《民法典》第 393 条: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1. 主债权消灭
2. 担保物权实现
3.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 原始资料:../../../sources/民法典2020.pdf(物权编第四分编)
  • 原始资料:../../../sources/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pdf
  • 原始资料:../../../sources/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