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财产范围限制
现行基准:担保财产范围遵循"法定可担保财产 + 不得担保财产排除"的双重规则。法律允许抵押、质押的财产范围不断拓宽,《民法典》确立了"法不禁止即可担保"的原则,但仍保留对特定财产的禁止性限制。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担保物权种类体系 | 抵押权 | 流质契约禁止与清算义务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1995-06 |
《担保法》第 34、37 条以"正面列举 + 反面排除"方式限定担保财产范围 |
《担保法》 |
| 2007-03 |
《物权法》第 180 条扩展可抵押财产范围,引入浮动抵押制度 |
《物权法》第 180、181 条 |
| 2020-05 |
《民法典》第 395 条扩大可抵押财产范围,删除原"法律未禁止的均可抵押"兜底条款的表述限制 |
《民法典》第 395 条 |
| 2021-01 |
担保制度解释细化禁止担保财产的认定标准 |
法释〔2020〕28 号 |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395 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399 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426 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440 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现行有效]
一、可担保财产的体系
(一)可抵押财产
| 类别 |
具体范围 |
设立方式 |
| 不动产 |
建筑物、在建工程、土地附着物 |
合同 + 登记(生效) |
| 不动产权利 |
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 |
合同 + 登记(生效) |
| 动产 |
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交通工具 |
合同(生效) + 登记(对抗) |
| 浮动财产 |
企业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 |
合同 + 登记(对抗) |
| 兜底 |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依具体财产类型 |
(二)可质押财产
| 类别 |
具体范围 |
设立方式 |
| 动产 |
有形动产(含金银珠宝、收藏品等) |
合同 + 交付 |
| 票据类权利 |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 |
合同 + 交付/登记 |
| 仓储类 |
仓单、提单 |
合同 + 交付 |
| 股权/基金份额 |
可转让的股权和基金份额 |
合同 + 登记 |
| 知识产权 |
可转让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财产权 |
合同 + 登记 |
| 应收账款 |
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账款 |
合同 + 登记(征信中心) |
二、禁止担保的财产
(一)绝对禁止类
| 财产类型 |
禁止理由 |
担保效力 |
| 土地所有权 |
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可转让 |
合同无效 |
| 宅基地使用权 |
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 |
合同无效 |
| 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 |
同上 |
合同无效 |
| 公益设施 |
保障公益目的,涉及公共利益 |
合同无效 |
|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
保护交易安全和真正权利人 |
合同无效 |
| 查封、扣押、监管中的财产 |
司法主权和监管需要 |
合同无效 |
| 法律禁止转让的动产 |
涉及公共安全或秩序 |
合同无效 |
(二)相对限制类
| 财产类型 |
限制条件 |
说明 |
| 共有财产 |
须经共有人同意 |
按份共有人以其份额担保可 |
| 承租人财产 |
只能就其权利设定担保 |
如租赁权担保有争议 |
| 已设定担保的财产 |
可重复设定,但顺位在后 |
法律允许重复担保 |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担保(试点) |
政策逐步放开 |
| 房屋使用权 |
不能单独抵押 |
须与土地使用权一并 |
三、特殊财产范围的争议问题
(一)房屋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民法典》确立了"房地一体"原则:
| 情形 |
规则 |
| 以建筑物抵押 |
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
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 抵押人未一并抵押 |
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二)浮动抵押的财产范围
企业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一并设定浮动抵押。浮动抵押的特点是:
- 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是浮动变化的
- 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有正常处分权
- 浮动抵押结晶(确定化)后转为固定抵押
- 结晶后,抵押财产的范围确定
(三)数字资产能否担保?
现行法律尚未明确数字资产(虚拟货币、虚拟财产、数据资产)是否属于可担保财产。实务中有不同观点:
| 观点 |
论证 |
| 可以担保 |
《民法典》第 127 条确认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属于"法律未禁止的其他财产" |
| 需谨慎 |
缺乏明确的公示方式和变价途径,实现困难 |
| 部分可以 |
已确权且可处分的数字资产(如经登记的数字版权)可担保 |
四、担保范围的约定与法定限制
(一)担保范围的法定内容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 项目 |
说明 |
| 主债权 |
本金或合同价款 |
| 利息 |
约定利息(不得超出法定上限) |
| 违约金 |
约定的违约金 |
| 损害赔偿金 |
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
|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
质权人保管担保物的费用 |
|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
诉讼费、拍卖费、评估费等 |
(二)超标的担保的效力
担保物权人可约定超出主债务的担保范围,但法院在实现担保物权时会审查:
1. 利息、违约金等是否超出法定上限
2. 综合年利率是否超过法定限制
3. 超出部分不予优先受偿
五、实务要点
(一)对债权人的操作指引
- 担保财产须权属清晰、可处分
- 优先选择不动产或已登记动产作为担保物
- 注意禁止抵押财产的排除
- 共有财产须取得共有人同意
- 房屋抵押时注意"房地一体"原则
(二)对担保人的注意事项
- 不得以他人财产设定担保
- 担保前评估自身财产状况和偿债能力
- 共有财产设定担保须取得共有人同意
- 注意超标的担保风险
(三)对第三人的提示
- 受让财产前查询担保登记
- 购买共有财产须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 注意被查封财产的交易风险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 原始资料:../../../sources/民法典2020.pdf
- 原始资料:../../../sources/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