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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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章 + 合同编保证合同章 + 担保制度解释

担保追偿权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保证担保 | 抵押权 | 混合担保 | 保证合同 | 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392 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实现担保的顺序及担保人追偿权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700 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24 条: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法定债权转让)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19 条:连带债务人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现行有效]
  • 《担保制度解释》第 13 条: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规则 [现行有效]
  • 《担保制度解释》第 18 条: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及代位行使担保物权 [现行有效]
  • 《担保制度解释》第 19 条:担保合同无效后的反担保责任 [现行有效]
  • 《担保制度解释》第 22 条:破产案件中担保人的追偿权预先行使 [现行有效]
  • 《担保制度解释》第 23-24 条: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担保人追偿、债权人未申报未通知的后果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5-10-01 《担保法》施行 已废止
2000-12-13 担保法司法解释 法释[2000]44号(已废止)
2020-12-31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法释[2020]28号
2021-01-01 《民法典》施行,担保法废止 【现行有效】

一、担保人追偿权的基本规则

1.1 追偿权的法律基础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取得追偿权的法理基础:

  1. 法定债权转让:担保人代为清偿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依法转移给担保人(《民法典》第 524 条)
  2. 保证人的法定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第 700 条)
  3. 物的担保人追偿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承担担保责任后同样享有追偿权

1.2 追偿权的范围

《担保制度解释》第 3 条明确了追偿范围的边界:

  •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出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 担保人承担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范围的,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时, 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 承担责任
  • 追偿范围包括:已代债务人清偿的本金、利息及 为实现追偿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1.3 追偿权的行使对象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追偿的对象包括:

  1. 主债务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担保制度解释》第 18 条第 1 款)
  2. 反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担保制度解释》第 19 条第 1 款)
  3. 其他共同担保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的内部追偿与分担

1.4 担保人的代位权

《担保制度解释》第 18 条第 2 款: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的第三人, 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赋予了追偿权以 法定担保权保障,担保人不仅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债权,还同时代位取得债权人的担保物权。

二、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与分担

2.1《民法典》之前的规则变化

传统民法理论上,共同担保人之间通常可相互追偿。但《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对此做了重要调整:

2.2 共同担保人追偿的法定条件(《担保制度解释》第 13 条)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支持 仅限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约定追偿
- 担保人之间 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 的,按约定分担份额追偿
- 担保人之间 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的,各担保人按比例分担
- 担保人之间 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比例分担

情形二:共同签书
- 担保人之间 未约定追偿和连带共同担保,但各担保人在 同一份合同书 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按比例分担

情形三:禁止追偿(兜底规则)
-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的, 不予支持

2.3 追偿权的计算方式

  • 追偿金额 = 已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 担保人人数(按债权比例)
  • 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视为承担担保责任,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时依照第 13 条规定处理(《担保制度解释》第 14 条)

2.4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对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的后果

《担保制度解释》第 29 条第 2 款: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的,债权人 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 免除保证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特殊场景下的追偿权

3.1 债务人破产案件中的追偿权

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制度解释》第 22 条):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受理之日起 停止计息 的,应予支持
-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起诉担保人的,担保人清偿全部债权后 可以代替债权人 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 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受偿,但有权就 超出债权的部分 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追偿权的限制(《担保制度解释》第 23 条第 3 款):
-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 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 追偿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债权人未申报未通知的后果(《担保制度解释》第 24 条):
-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 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2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

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制度解释》第 17 条):
1. 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 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 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1. 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3 反担保与追偿

  • 担保合同无效,承担 赔偿责任的担保人 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应予支持
  • 担保合同无效 不当然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
  •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规则处理

四、常见争议与实务要点

4.1 共同担保人追偿权的实务判断

核心变化:《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共同担保人可以相互追偿的规则,现在 原则上不允许追偿,除非符合法定三种情形之一。

实务建议
- 债权人:分别签约,避免"同一份合同书"被认定为共同担保人
- 担保人:签约前注意审查是否存在共同担保人,约定追偿条款
- 债务人:追偿权范围限于债务人应承担责任的范围

4.2 代位追偿与直接追偿的选择

担保人可以同时主张:
1. 直接追偿权:基于《民法典》第 700 条向债务人追偿
2. 代位追偿权:基于《民法典》第 524 条法定受让债权人的债权
3. 担保物权代位:基于《担保制度解释》第 18 条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担保物权

4.3 追偿权诉讼时效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 三年,自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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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资料: 6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