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法典》第1086条(探望权,2021年1月1日施行)+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5-68条
探望权行使规则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探望权 | 子女抚养权 | 子女抚养费标准 | 抚养关系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086条第2款: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5-68条:对探望权的执行程序作了细化规定(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81-01-01 | 原《婚姻法》施行 | 已废止 |
| 2001-04-28 | 婚姻法修正 | 修正案(已废止) |
| 2020-05-28 | 《民法典》通过,婚姻法、继承法废止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2021-01-01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施行 | 【现行有效】 |
一、探望权的法律性质
1.1 权利属性
- 身份性权利:依附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因离婚而消灭
- 不可转让、不可放弃:具有人身专属性
- 权利义务复合性:探望子女既是权利也是对子女的责任
1.2 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 主体 | 角色 | 说明 |
|---|---|---|
| 探望权人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 父或母 |
| 协助义务人 |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 负有配合探望的法定义务 |
| 协助义务人 | 实际照顾子女的人 | 如祖父母等 |
二、探望方式与时间安排
2.1 探望方式
| 方式 | 内容 | 适用场景 |
|---|---|---|
| 见面探望 | 到抚养方家中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 最常见 |
| 短时探望 | 接子女在外游玩、用餐 | 低龄子女 |
| 视频通话 | 电话、视频等方式联系 | 异地分居 |
| 委托探望 | 委托亲属代为探望 | 探望权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探望 |
2.2 时间安排
常见安排模式:
- 定期探望:每周或每月固定时间(如每周末)
- 节假日轮流:寒暑假、春节等法定假日轮流陪伴
- 灵活协商:根据双方实际工作和生活情况协商确定
2.3 协议优先原则
探望的时间和方式首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作出判决。
三、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3.1 中止探望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
| 情形 | 说明 |
|---|---|
| 探望权人存在暴力行为 | 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
| 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 | 可能传染给子女 |
| 探望权人利用探望机会教唆子女 | 对子女进行不良影响 |
| 探望权人存在吸毒等恶习 | 可能危及子女安全 |
| 子女明确拒绝探望(达到一定年龄) | 尊重子女意愿 |
3.2 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 中止:探望权被暂时停止,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
- 终止:探望权消灭,情形极为罕见,通常仅在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时发生
3.3 恢复探望
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人可以申请恢复探望。法院经审查确认中止事由确已消除的,应当裁定恢复探望。
四、探望权的执行
4.1 协助义务的强制执行
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探望的,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对协助义务人进行训诫
- 罚款
- 拘留
- 将协助义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 探望权执行的限制
- 不能直接对子女强制执行(不得对子女采取强制措施带回)
- 执行的核心是促使直接抚养方履行协助义务
- 应当以子女的利益为根本考量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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