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核心法条
- 《刑法》第 312 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2024年修订,《掩隐罪解释》):自 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行有效]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立法解释,明确购买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构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电信诈骗关联犯罪中的掩隐罪认定规则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断卡"行动会议纪要(2022年):涉"两卡"案件中掩隐罪与帮信罪的界分
- 《刑法》第 191 条(洗钱罪):与第 312 条的竞合关系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7-10-01 | 现行刑法施行 |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
| 2021-03-01 | 修正案(十一)施行:洗钱罪、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修改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 2024-03-21 | 修正案(十二)施行: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加大惩治 | 刑法修正案(十二) 【现行有效】 |
一、罪名概述
罪名沿革
本罪原称"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1979年刑法),经由以下修订逐步定型:
- 《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将罪名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对象从"赃物"扩展至"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方式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扩展至"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同步修改洗钱罪(扩大"自洗钱"打击),但本罪条文未作实质性修改,主要变化体现在司法解释层面
保护法益
本罪保护的法益具有双重性:
- 司法管理秩序: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 被害人的财产权益:通过掩饰、隐瞒行为导致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
二、构成要件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被害人的财产权益。
客观要件
行为方式(《刑法》第 312 条):
- 窝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予以藏匿,帮助逃避司法机关追查
- 转移:改变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空间位置或存在形态
- 收购:有偿取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所有权或占有权
- 代为销售:帮助上游犯罪分子销售犯罪所得
- 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兜底条款,涵盖新型掩饰、隐瞒手段
"其他方法"的司法认定(根据 2024年修订《掩隐罪解释》):
| 行为方式 | 说明 | 示例 |
|---|---|---|
| 居间介绍买卖 | 提供交易撮合 | 在买卖双方之间牵线搭桥 |
| 收受、持有 | 被动接收并持有 | 代为保管来源不明的财物 |
| 加工 | 改变物品形态以掩盖来源 | 将盗来的钢材切割改制 |
| 提供资金账户 | 提供银行卡等 | "跑分"平台供卡 |
|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 形态转换 | 将赃物变卖为现金 |
| 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 资金划转 | 频繁转账分散资金 |
| 跨境转移资产 | 跨境资金转移 | 通过地下钱庄转移 |
| 虚拟货币交易 | 利用虚拟资产转换 | 通过OKEX等平台购买USDT转移资金 |
主观要件:"明知"的认定
核心问题: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裁判规则: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 行为人接触、接收的信息
- 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
-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
-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
- 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
- 行为人的职业经历、认知能力
- 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
可以认定"明知"的典型情形:
-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 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 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 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典型案例:
- 虚拟货币转移案:通过OKEX等平台将他人电诈资金购买虚拟货币再转移,根据聊天记录等证据可认定明知
- 大额黄金交易案:金店店主在银行卡因涉诈资金被冻结、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后仍继续交易,可以定明知
- 废旧金属收购案:长期从事废品收从业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完整钢板,结合社会常识和工作经历足以判断赃物嫌疑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构成罪。
三、入罪标准与量刑档
入罪标准(一般情节)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定罪处罚:
- 数额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 3000 元至 1 万元以上的(各省高院可在此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标准)
- 行政处罚再犯: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 特殊对象: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 妨害追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 兜底条款: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情节轻微):
-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入罪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
"情节严重"标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数额巨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 10 万元以上的
- 多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0 次以上,或者 3 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 5 万元以上的
- 特殊对象数额:特殊款物价值总额达到 5 万元以上的
- 严重后果: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严重妨害追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注意:法答网明确,"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与"10次以上"为两个并列标准,满足任一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四、掩隐罪与相关犯罪的界分
与洗钱罪(第 191 条)的界分
| 区分维度 | 掩隐罪(第312条) | 洗钱罪(第191条) |
|---|---|---|
| 上游犯罪范围 | 一切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不限上游犯罪类型) | 仅限七类上游犯罪(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 |
| 行为目的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偏重掩饰"赃"的事实) | 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偏重"洗白",使赃款表面合法化) |
| 保护法益 | 主要为司法管理秩序 | 主要为金融管理秩序 |
| 竞合处理 | 同时构成的,依照处罚较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与帮信罪(第 287 条之二)的界分
涉"两卡"案件中,掩隐罪与帮信罪的区分是实务难点:
| 区分维度 | 掩隐罪 | 帮信罪 |
|---|---|---|
| 主观明知内容 | 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 行为类型 | 直接参与赃款赃物的转移、转换 |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 介入程度 | 直接接触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 提供帮助但未直接接触赃款 |
| 处罚幅度 | 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实务判断要点:行为人直接参与资金操作(如持他人银行卡取现、操作转账等),通常倾向认定掩隐罪;仅提供银行卡但后续不参与资金转移的,通常倾向认定帮信罪。
与上游犯罪共犯的界分
核心规则(《掩隐罪解释》第五条):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事前通谋:
- 事前与上游犯罪分子共谋并约定事后帮助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构成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 事后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隐罪
-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实施转账、套现、取现行为人事前通谋的,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五、典型案例要点
案例一:虚拟货币转移型掩隐罪
安某某等三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将他人电诈资金购买虚拟货币后转移至指定账户,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 50 余万元。法院认定构成掩隐罪(情节严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
典型意义:利用虚拟货币等新型技术手段实施的资金转移行为,同样构成"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司法机关应透过资金流转表象,准确识别各类迷惑性强的犯罪手段。
案例二:大额黄金交易型掩隐罪
金店店主在银行卡因涉诈资金被冻结且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后仍继续可疑交易,收到涉诈资金 600 余万元,涉及 91 名被害人。法院认定构成掩隐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利用贵金属的高价值、便携性、易变现等特征实施的资金转移日益成为掩隐罪常见手法。应根据交易异常性综合判断主观明知。
案例三:上游犯罪未裁判不影响掩隐罪处理
朱某、刘某明知海砂没有合法手续且关闭AIS、驾船隐匿行踪,仍帮助转移他人非法开采的海砂 21000 余吨,价值 149 万余元。法院认定构成掩隐罪(情节严重)。
典型意义: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行为人尚未到案或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隐罪的认定。不要求必须掌握具体的犯罪人和事实细节。
案例四:掩隐罪与帮信罪的准确界分
满某某将多张银行卡提供给洗钱团伙使用,并在被安排下参与取现、收款、转账等操作,涉诈资金 78 万余元。一审认定的帮信罪,二审改判掩隐罪。
典型意义:行为人不仅提供银行卡,且实际参与资金转移操作,应认定掩隐罪而非帮信罪。应根据行为人所接触的信息、经手资金的情况、交易方式等实质审查主观明知内容。
六、常见争议
"明知"的推定边界
核心问题:"应当知道"的推定是否与"疑罪从无"原则冲突?
裁判规则:推定"明知"建立在充分事实基础之上,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不构成犯罪。
数额计算标准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
- 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 多次实施掩隐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量刑平衡问题
在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较高的犯罪时,下游掩隐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为 500 万元且符合其他条件,以确保上下游量刑均衡、罪责刑相适应。
从犯认定
在犯罪分工日益精细化的网络时代,实际操作转账、取现的行为人可能仅受雇参与整个犯罪链条的部分环节,对涉案资金数额及去向无法掌控。对此类人员应准确区分主从犯,结合从犯地位从轻或减轻处罚。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与立法解释
- 《刑法》第 312 条及刑法一本通注释
- 《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修订)
司法解释
- 最高检、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典型案例与实务
-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2025年8月)
- 入库参考案例解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十次以上"的认定
审判指导
-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四批):掩隐次数如何认定
- 浙江省"断卡"行动法律适用问题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