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各项单行税法及最新政策
教育费附加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核心法条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2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现行有效]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3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3% [现行有效]
- 《关于印发〈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86-07-01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施行 | 国发[1986]50号 |
| 2005-10-01 | 教育费附加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 国务院修订 |
| 2010-11-01 | 地方教育附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费率为2% | 财综[2010]98号 |
| 2019-01-01 | 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半征收(减征50%) | 财税[2019]13号 |
一、教育费附加概述
1.1 概念与性质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来源,对应税单位和个人加收的一种附加费。虽然名义上为"费",但由税务机关征收,性质上具有准税收特征。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共同构成教育资金的地方财政保障。
1.2 与城建税的关系
教育费附加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同属附加性质的税费,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申报方式完全一致,通常合并申报缴纳。
二、征收率与计征依据
2.1 征收率
| 费种 | 征收率 |
|---|---|
| 教育费附加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2% |
| 合计 | 5% |
2.2 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注意:
- 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 不包括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两税"(进口不征教育费附加)
- 出口退"两税"的不退还已征教育费附加
三、应纳税(费)额计算
$$
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 × 2%
$$
合计附加 = 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 × 5%
四、减免政策
4.1 法定减免
-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减免"两税"时,同时减免教育费附加
4.2 小规模纳税人减征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9]13号及后续延续文件)。
4.3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征收管理
5.1 征管部门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与"两税"同时征收。
5.2 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申报期限一致。
5.3 用途
- 教育费附加:纳入财政预算,作为教育拨款的补充资金来源
-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地方教育事业
六、实务要点
6.1 "三附加"汇总
| 附加税费 | 计税依据 | 税率/费率 | 性质 |
|---|---|---|---|
| 城建税 | 实缴"两税"税额 | 7%/5%/1% | 税 |
| 教育费附加 | 实缴"两税"税额 | 3% | 费 |
| 地方教育附加 | 实缴"两税"税额 | 2% | 费 |
| 合计 | — | 综合12%(市区) | — |
6.2 申报缴纳
现行申报方式为"税(费)种统一申报",即在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中同时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6.3 优惠政策叠加适用
企业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相关附加税费优惠可叠加享受。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