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数据二十条"(2022)+ 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政策框架
数据要素市场化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数据权益与数据产权 | 数据资产入表 | 数据交易法律框架
核心法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2022 年 12 月 19 日)——数据要素市场化的顶层设计和制度框架 [政策基准文件] [现行有效]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 年 4 月 9 日)——首次将数据列为独立的生产要素 [政策基准文件] [现行有效]
- 《数据安全法》第 7 条: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现行有效]
- 《数据安全法》第 33 条:国家统筹规划数据交易体系建设,推动数据交易市场发展 [现行有效]
- 《"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国家数据局等 17 部门,2024 年 1 月发布)——推动数据要素在各行业的应用落地 [政策文件]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2020-04-09 |
首次将数据列为第五大生产要素 |
要素市场化改革文件 |
| 2021-09-01 |
《数据安全法》确立数据交易市场的法律基础 |
现行有效 |
| 2022-12-19 |
"数据二十条"提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等基础制度 |
政策基准 |
| 2023-10-25 |
国家数据局正式挂牌,统筹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
- |
| 2024-01-04 |
"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发布,明确 12 大重点场景 |
政策文件 |
| 2024-01-01 |
数据资产入表规定施行,推动市场化定价基础 |
现行有效 |
一、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政策框架
顶层设计
"数据二十条"构建了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四大基础制度体系:
| 制度领域 |
核心内容 |
| 数据产权制度 |
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 |
| 流通交易制度 |
合规高效的数据流通交易体系和规则 |
| 收益分配制度 |
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数据要素分配机制 |
| 安全治理制度 |
数据安全分类分级和风险管理机制 |
"数据要素×"行动计划的 12 大场景
| 场景编号 |
行业/领域 |
应用方向 |
| 1 |
工业制造 |
研发设计、生产协同、智能运维 |
| 2 |
现代农业 |
精准农业、农产品供应链 |
| 3 |
商贸流通 |
数字供应链、精准营销 |
| 4 |
交通运输 |
智能交通、物流优化 |
| 5 |
金融服务 |
风控建模、精准营销、供应链金融 |
| 6 |
科技创新 |
科研数据协同、开源共享 |
| 7 |
文化旅游 |
文旅融合、数字创意 |
| 8 |
医疗健康 |
数据互联互通、精准诊疗 |
| 9 |
应急管理 |
预警预报、应急指挥 |
| 10 |
城市管理 |
智慧城管、基层治理 |
| 11 |
绿色低碳 |
碳排监测、绿电交易 |
| 12 |
农业农村 |
数字乡村、农业大数据 |
二、数据交易市场的法律框架
数据交易场所
- 设立要求:依据《数据安全法》第 33 条,国家统筹数据交易场所的规划布局
- 功能定位:提供数据交易撮合、合规审查、价格发现、清算结算等服务
- 运营模式:当前以政府主导设立区域性数据交易所为主(如北京、上海、深圳、贵州等)
数据交易参与方
| 主体 |
角色 |
| 数据提供者(卖方) |
持有数据资源的主体 |
| 数据需求方(买方) |
购买数据用于生产/经营/研究等活动 |
| 数据交易场所 |
提供交易撮合、合规审查、争议解决等 |
| 数据商/数据经纪人 |
提供数据加工、代理交易、质量评估等中介服务 |
| 第三方服务机构 |
审计、评估、法律合规等配套服务 |
交易规则核心要素
- 合规先行——所有交易须在数据安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 来源审核——交易前应核实数据来源合法性
- 分类分级——对交易数据按分类分级要求进行管理
- 用途管控——数据使用应符合交易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范围
- 责任边界——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数据流通的技术路径
主要流通模式
| 流通模式 |
技术实现 |
合规要点 |
| 原始数据直接交易 |
数据包交付/API 接口 |
来源合法性、个人信息脱敏、重要数据受限 |
| 数据产品交易 |
数据分析报告/模型结果 |
不得包含可识别的原始个人信息 |
| 可用不可见 |
隐私计算、联邦学习、多方安全计算 |
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 |
| 数据空间 |
数据可信流通环境 |
参与方认证、访问控制、审计追踪 |
| 数据信托 |
委托管理、信义义务 |
受托人资质、受益人权益保护 |
"可用不可见"模式的发展趋势
- 基于隐私计算技术的流通模式成为监管鼓励的方向
- 支持在不传输原始数据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价值的流通和共享
- 未来可能成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流通的主流模式
四、数据收益分配机制
"数据二十条"的分配原则
- 按贡献决定报酬——依据谁投入、谁贡献、谁收益的原则
- 兼顾公平与效率——保护个人数据权益的同时,促进数据价值创造
- 公共服务数据收益归社会——公共数据开放利用不得以收费为目的
- 企业间按约定分配——基于合同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的实践难点
| 难点 |
说明 |
| 贡献度量化 |
难以精确量化各方对数据价值的贡献比例 |
| 个人数据收益分配 |
个人是否应获得数据收益,如何分配,尚无定论 |
| 公共数据收益边界 |
公共服务数据的商业化利用边界不清晰 |
| 数据再增值分配 |
数据经多次加工后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 |
五、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法律风险
主要风险
| 风险类型 |
具体表现 |
| 数据权属争议 |
多方对数据资源均主张权利 |
| 个人隐私保护冲突 |
数据流通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平衡 |
| 垄断风险 |
大型平台通过数据优势形成市场支配地位 |
| 合规风险 |
交易链条中任一环节的数据违法行为 |
| 跨境风险 |
涉及跨境数据交易的合规审查 |
风险防控建议
- 交易前尽职调查——核查数据来源和权属
- 合同中明确风险分配——违约责任、合规保证条款
- 建立数据合规审查机制——交易前/中/后的三重合规审查
- 关注政策变化——数据要素领域政策更新频繁
六、实务合规要点
- 建立数据资产盘点制度,明晰数据资源范围
- 参与数据交易时进行合规尽调
- 关注"数据要素×"行动计划中的行业指引
- 评估数据流通模式与自身业务的适配性
- 建立数据安全分类分级制度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