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面额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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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面额股

最后更新:2026-04-07 | 由 LLM 基于《公司法》(2023修订)及《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下册等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类别股制度 | 股份发行 | 公司资本制度 | 公司利润分配

核心法条

  • 《公司法》第142条(2023修订):公司的股份可以采取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形式。(现行有效,2023修订新增)
  • 《公司法》第143条:同股同权原则。(现行有效,2023修订)
  • 《公司法》第144条: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现行有效,2023修订新增)
  • 《公司法》第148条(2023修订):公司发行面额股的,每股金额应当相等;发行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1993-2023 中国公司法只允许面额股,不允许无面额股 《公司法》(1993年至2018年各版本)
2024-07-01 只能发行面额股 可自主选择发行面额股或无面额股,但同一公司不得同时发行 2023年《公司法》修订第142条

一、无面额股的基本概念

1.1 定义

无面额股(No-par Value Shares),是指不在股票上标明固定面额金额的股份。与面额股不同,无面额的股价完全由市场决定,不设定最低面值。

1.2 面额股 vs 无面额股

维度 面额股 无面额股
面额标注 股票上标明固定金额(如1元/股) 不标注面额
发行价格 不得低于面额(禁止折价发行) 无面额限制,价格由市场决定
注册资本计入 发行所得股款全额按面额计入注册资本 发行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处理 超出面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适用国家 大陆法系传统 美国、香港等普通法系国家广泛使用

1.3 制度引入的意义

  • 融资灵活性:消除面额对发行价格的限制,便于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定价
  • 消除折价发行障碍:面额股禁止折价发行,当公司实际价值低于注册资本时融资困难
  • 与国际接轨:美国、香港等市场广泛使用无面额股
  • 适应初创企业需求:初创/科技企业融资时可灵活定价

二、无面额股的发行规则

2.1 选择权归属

规则 内容
选择权主体 公司/发起人/股东会
选择时点 公司设立时或增资时选择
变更限制 一旦选择无面额股或面额股,同一公司不得同时发行两种类型
已有面额股改无面额股 需通过股东会决议并履行必要程序

2.2 出资计入规则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发行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要素 说明
最低计入比例 50%以上(即:100万融资,至少50万计入注册资本)
超出部分处理 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制度目的 防止注册资本虚低,保护债权人利益

2.3 禁止同时发行

《公司法》要求同一公司只能在面额股和无面额股之间二选一,不得同时发行。

理由:避免同一公司股本结构过于复杂,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知情权。


三、无面额股与类别股的关系

3.1 制度关联

制度 功能 关系
无面额股 解决股票面额与发行价格的关系 可以独立选择
类别股 赋予不同股份不同权利(优先股/特别表决权股/黄金股等) 可以与无面额股结合

3.2 结合适用

公司可以选择"无面额股+类别股"结构:
- 例如:无面额的优先股和普通股同时存在
- 但同一类别的股份之间不得再细分


四、实务要点

4.1 设立公司的选择

  1. 新设公司时需在面额股和无面额股之间做出选择
  2. 考虑因素:融资需求/行业特点/上市计划/投资者类型
  3. 科技型/互联网型企业建议考虑无面额股

4.2 已设立公司的转换

  1. 已发行面额股的公司,如要改为无面额股,须通过股东会决议
  2. 注意债权人的保护和通知
  3. 转换后的会计处理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4.3 对律师的建议

  1. 设立文件/章程中须明确选择面额股还是无面额股
  2. 章程中须载明股份形式
  3. 涉及出资计算的,须明确无面额股的资本计入规则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资源

  • 《公司法》第142条、第143条、第144条、第148条(2023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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