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
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民诉法现行规则编译
关联概念:一事不再理 | 裁判生效后执行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诉权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155条(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172条(2023年修正)〔现行有效〕: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法释〔2022〕11号)〔现行有效〕: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93条(法释〔2022〕11号)〔现行有效〕: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248条(法释〔2022〕11号)〔现行有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 2015-02-04 | 既判力规则散见于司法解释 | 民诉法解释首次系统规定既判力的范围、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 | 法释〔2015〕5号第247条 |
| 2022-04-01 | 条文序号调整 | 内容未实质变动 | 法释〔2022〕11号 |
一、既判力的概念与理论
1. 概念界定
既判力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对后诉的约束力。具体而言,确定判决一经生效,对当事人和法院均产生约束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次起诉,法院也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判相矛盾的新裁判。
2. 既判力的法理基础
- 程序安定性:诉讼活动不能无限反复,必须有终局性
- 司法权威:生效裁判代表国家司法权的正式评价,应被尊重
- 诉讼经济:避免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成本
- 防止矛盾裁判: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预期性
3. 既判力的范围
| 维度 | 内容 | 说明 |
|---|---|---|
| 主体范围 | 当事人及诉讼承继人 | 既判力原则上仅及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继人 |
| 客体范围 | 裁判主文确认的事项 | 仅判决主文(裁判结果)部分具有既判力,"本院认为"部分原则上不具有既判力 |
| 时间范围 | 事实审言辞辩论终结时点 | 既判力的标准时为"最后的言辞法庭辩论终结时",此后的新事实不受既判力约束 |
| 效力范围 | 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 消极作用:阻止重复诉讼;积极作用:后诉法院应受前诉裁判确认事实的约束 |
二、既判力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1. 消极作用(阻止重复起诉)
既判力的消极作用是指禁止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法院起诉,即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体现。具体表现为:
- 当事人不得就已被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提起诉讼
- 后诉如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 积极作用(预决效力)
既判力的积极作用是指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对后诉具有预先确定的效力:
- 前诉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后诉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免证效力)
- 后诉法院应当尊重前诉裁判对事实的认定,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 这种预决效力不同于既判力,它主要针对事实认定而非裁判结果
三、既判力的例外与突破
1. 新的事实(《民诉法解释》第248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的,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构成了既判力的重要例外。
- 新的事实是指在前诉"事实审言辞辩论终结时"之后才出现的情况
- 例如:离婚后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子女成长过程中出现新的需求)
- 例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再审程序
既判力并不阻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
-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 法院发现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再审
- 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3. 第三人撤销之诉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裁判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4.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权利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构成对生效裁判执行力的阻却,但不直接否定既判力本身。
四、既判力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 既判力与执行力
| 项目 | 既判力 | 执行力 |
|---|---|---|
| 内容 | 裁判结果对后诉的约束力 | 裁判内容可以强制实现的效力 |
| 范围 | 判决主文及其认定的事实 | 需要强制执行的给付内容 |
| 时间 | 裁判生效即产生 | 具有执行力不一定具有给付内容 |
| 关系 | 有既判力不一定有执行力(如确认判决) | 有执行力的裁判一定有既判力 |
2. 既判力与羁束力
- 羁束力:指法院作出裁判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自行变更或撤销。羁束力是既判力的前提条件,裁判尚未生效时只存在羁束力,不产生既判力。
- 既判力:是裁判生效后产生的更高级别的不容变更性,既约束作出裁判的法院,也约束其他法院和当事人。
3. 既判力与预决效力
| 项目 | 既判力 | 预决效力 |
|---|---|---|
| 约束对象 | 后诉当事人和法院 | 后诉法院的事实认定 |
| 约束内容 | 裁判结果不得变更 | 已确认事实可免于举证 |
| 突破条件 | 仅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法定途径 |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
五、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1. 原则:仅限于当事人
既判力原则上仅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继人产生效力。
2. 扩张情形
| 情形 | 说明 |
|---|---|
| 诉讼承继 |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将争议标的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承继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既判力及于受让人 |
| 当事人死亡 | 当事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作为诉讼承继人在诉讼中承继地位,既判力及于继承人 |
| 法人合并 | 法人合并后存续的法人或新设法人,承继被合并法人的权利义务,既判力及于存续或新设法人 |
| 代表人诉讼 | 代表人诉讼的判决、裁定对全体参与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效力 |
3. 既判力不及于第三人的一般情形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其诉讼结果对其有约束力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出上诉,判决对其既判力及于其被判决承担的责任部分
六、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1. 裁判主文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以判决主文(裁判结果、判决要旨)为限。
2. 判决理由
判决理由(事实认定和法律分析)原则上不具有既判力,但具有预决效力:
- 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后诉中当事人无需举证
- 但判决理由中的法律判断、法律适用分析不具有既判力
- 后诉法院可以作不同的法律分析和判断
3. 抵销抗辩的既判力
被告以抵销为抗辩,法院对该抵销抗辩作出判断的:
- 如果法院认定抵销成立,该判断具有既判力
- 如果法院认定抵销不成立,被告不得在后诉中以同一债权主张抵销
七、实务要点
1. 律师实务
- 判断某事项是否具有既判力时,关键看是否属于判决主文的内容
- 前诉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后诉可直接援引,免于举证
- 如需突破既判力,应走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或基于新事实重新起诉
2. 法官裁判
- 判断重复起诉应严格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三同一"标准
- 对于"发生新的事实"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 前诉判决理由中的法律观点不应直接约束后诉
3. 与一事不再理的关系
既判力是一事不再理的实体法基础。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既判力消极作用的程序性表现。两者关系密切但有区别:既判力是实体性约束力,一事不再理是程序性禁止规则。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 民诉法修改条文公布
书籍
- 宁波市律师执业规范文件补充汇编(一)20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