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致害责任
现行基准: 《民法典》第1257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建筑物脱落坠落责任 | 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 堆放物致害责任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1257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251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现行有效]
- 原《侵权责任法》第90条:因林木折断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已被民法典第1257条吸收并扩展) | 已废止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来源 |
|---|---|---|
| 2010-07-01 | 原《侵权责任法》第90条:林木折断致害 | 已废止 |
| 2021-01-01 | 《民法典》第1257条:在"林木折断"基础上,增加"倾倒"和"果实坠落等" | 【现行有效】 |
一、林木致害责任的基本规则
(一)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民法典》第1257条确立过错推定责任:
- 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
- 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
- 证明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二)致害情形
- 林木折断:树木因腐朽、虫害、外力等原因折断,砸伤他人或毁损财物
- 林木倾倒:整棵树因根基不稳、大风等原因倾倒致害
- 果实坠落:树上成熟或腐朽的果实坠落砸伤他人
- 树枝断裂:粗大树枝折断坠落
- 根系破坏:树根膨胀生长破坏地下管道、建筑物基础等
(三)责任主体
- 所有人:对国家所有(城市公共绿地)、集体所有(农村道路旁)、个人所有的林木享有所有权的主体
- 管理人:受委托或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的机构或个人,如园林绿化部门、物业公司
(四)免责事由
所有人或管理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证明无过错:
- 已建立定期巡查和维护制度
- 对问题林木已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加固措施
- 损害系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罕见台风、地震等)直接导致
- 损害完全由受害人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二、不同类型林木致害的责任认定
(一)城市行道树致害
- 管理主体: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物业公司
- 注意义务标准较高:因位于公共场所,人流密集,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高于一般林木管理人
- 定期修剪和排险是基本要求
(二)小区内树木致害
- 管理主体:一般为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巡查和排险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业主私自种植且物业不知情的树木致害,由种植业主承担责任
(三)农村林木致害
- 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由宅基地使用人管理
- 村集体所有的道路旁树木由村集体管理
- 注意农村与城市在管理能力和注意义务标准上的差异
(四)果实坠落致害
- 这是民法典新增的致害情形之一
- 管理人在果实成熟季节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 应及时清理坠落在公共通道的果实
三、实务要点
(一)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自然灾害(如台风、龙卷风)导致的林木致害,能否免责取决于:
- 该自然灾害是否属于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
- 管理人是否对可预见的恶劣天气做了必要的防范措施
- 即使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若管理人事前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对已知的枯树未及时砍伐),仍应承担责任
(二)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竞合
道路旁树木倾倒或折断导致车辆受损或人员伤亡的:
- 可依据第1257条主张林木所有人/管理人责任
- 也可依据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赔偿
- 二者可以竞合,被侵权人选择最有利的途径维权
(三)举证要点
- 被侵权人:证明损害事实、林木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所有人/管理人:证明已尽合理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类案裁判
- 98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形
权威性文件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关联规定对照表
书籍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编
案例分析
- 98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情形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