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紧急避险 | 犯罪未遂 | 故意伤害
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核心法条
- 《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现行有效]
- 《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行有效]
- 《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79年 | 刑法首次规定正当防卫制度 | 1979年《刑法》第17条 |
| 1997年 | 增设第3款特殊防卫权("无限防卫权"),增设"明显超过必要限"标准 | 1997年《刑法》第20条 |
| 2020年 |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解决"谁伤谁有理"问题 |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8.28) |
| 2018年 | "昆山反杀案""赵宇案""唐雪案"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实践 |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不法侵害":非法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各种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
- 包括对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
- 不可防卫的情形:为维护非法利益遭受反击(如抢财物被被害人反击)、合法执行公务(如依法逮捕)
2.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 对尚未开始的侵害 → 不成立(可能构成事前防卫)
- 对已结束/停止的侵害 → 不成立(可能构成事后报复)
- 正在进行: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合法权益仍面临现实的侵害威胁
3.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
- 防卫目的必须正当: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
- 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先实施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 → 不定正当防卫
- 互相斗殴:双方均无防卫意图,一般不成立正当防卫
- 例外:双方曾因冲突,一方再次纠缠时另一方反抗,有防卫意图的,可成立正当防卫
4. 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 对无关第三人实施"防卫" → 不成立
5. 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二、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
双重标准(必须同时满足)
-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般人能认识到防卫强度已超过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
- 造成重大损害: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严重损害
认定要点
- 有一定宽容度:不能简单要求一一对等
- 即使超过一定限度,但未达重大损害的 → 不以防卫过当追究
- "明显":指普通人都能认识到的程度
- "必要限度":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
处罚规则
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是"应当"而非"可以",属于法定减免事由)。
三、特殊防卫权(无限防卫权)
适用条件
对正在进行的以下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亡不属过当:
- 行凶(严重暴力)
- 杀人
- 抢劫
- 强奸
- 绑架
-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特征
- 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负刑事责任
- 1997年刑法新增,旨在鼓励见义勇为
四、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区分
实务难点
- 事先准备防卫工具 ≠ 斗殴意图。不能因为事先有防卫准备就认定有斗殴意图
- 冲突升级中的防卫:一方再次纠缠时,另一方反抗有防卫意图的 → 可成立正当防卫
- "谁伤谁有理"倾向应纠正:应立足防卫人当时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常理常情和紧迫状态下的紧张心理
判断原则
不能事后求全责备,不能以强人所难的标准苛责防卫人。
五、特殊场景:公共交通安全中的防卫与避险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 乘客等人员有权制止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 → 可成立正当防卫
- 驾驶人员采取紧急制动或躲避措施 → 可成立紧急避险
- 但:驾驶人员必须首先采取安全措施让车辆停在安全地带,不得在行驶中与乘客互殴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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