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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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

民事诉讼期间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送达规则 | 诉讼时效制度 | 简易程序 | 小额诉讼程序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85 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86 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 124-127 条:具体期间计算、期限顺延等细化规定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2-08-31 增加"期间包括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的表述 2012年民诉法修正第82条
2024-01-01 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条文序号调整为第85-86条) 2023年修正,2024年施行

一、期间的分类

1.1 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法院或当事人变更的期间。包括:

法定期间 期限 法律依据
答辩期间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 民诉法第 128 条
上诉期间(判决)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 民诉法第 171 条
上诉期间(裁定)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 民诉法第 171 条
管辖权异议期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15 日 民诉法第 130 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期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 6 个月 民诉法第 59 条
申请执行期间 生效裁判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 2 年 民诉法第 246 条
举证期限 普通程序不少于 15 日,简易程序一般不超过 15 日 民诉法解释第 99 条
诉前保全起诉期限 保全措施之日起 30 日 民诉法第 104 条
申请再审期间 生效裁判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民诉法第 212 条

1.2 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的期间。包括:

  • 举证期限: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普通程序不少于 15 日
  • 补正起诉状期限:起诉状有欠缺的,法院指定期限补正
  • 预交诉讼费期限: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 7 日内

指定期间的变更:法院指定的期间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延长,但法定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期间的计算规则

2.1 计算单位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2.2 起算规则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始日不算):
- 例如:1月1日送达判决书,15 天的上诉期间从 1 月 2 日起算,届满日期为 1 月 16 日

2.3 届满日期

按以下顺序确定:
1. 以日计算的期间:从起算日开始按自然日计算
2. 以月计算的期间:从起算日逐月推算,最后一月的对应日为届满日;没有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届满日
3. 节假日顺延: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期

注意:只有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才顺延;期间中间经过的节假日不扣除。

2.4 在途时间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交邮"的认定:以邮戳(邮资戳记)或快递揽收记录为准。

三、期间的耽误与顺延

3.1 期间耽误

期间耽误是指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完成应当完成的诉讼行为。

后果
- 上诉期间耽误的,判决、裁定发生效力
- 答辩期间耽误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 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的,法院可以采纳但应予训诫或罚款;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但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或罚款

3.2 期间顺延

当事人因下列原因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 10 日内申请顺延:

  • 不可抗拒的事由: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 其他正当理由:如突发重大疾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

决定权:是否准许顺延,由人民法院决定。

注意:期间的顺延仅是对因正当事由被耽误的期间的补偿,期间顺延后重新起算的期限仍为原期限的剩余期限。

3.3 不变期间

某些法定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不变期间 期限 说明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期间 6 个月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害之日起算
申请再审期间 6 个月 自裁判生效之日起算
诉前保全起诉期限 30 天 自保全措施之日起算

四、重要期间一览

4.1 一审程序期间

期间 期限 起算
送达起诉状副本 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发送 法院义务
答辩期间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 被告权利
管辖权异议期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 15 日 被告权利
举证期限(普通程序) 不少于 15 日 法院指定
举证期限(简易程序) 一般不超过 15 日 法院指定
开庭传票送达 开庭前 3 日 法院义务
一审审限(普通程序) 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可延长 6 个月 《民诉法解释》第 243 条

4.2 二审程序期间

期间 期限 说明
上诉期间(判决) 15 日 自送达之日起算
上诉期间(裁定) 10 日 自送达之日起算
二审审限(判决) 二审立案之日起 3 个月 可依法延长
二审答辩期间 收到上诉状副本 15 日 被上诉人权利

4.3 特别程序期间

期间 期限 说明
小额诉讼审限 立案之日起 2 个月 特殊情况可延长 1 个月
简易程序审限 立案之日起 3 个月 转为普通程序后重新计算
督促程序审限 债权人申请后 15 日内发出支付令
公示催告期间 不少于 60 日 公告期间

五、实务要点

  1. 期间计算要精确:始日不算,届满日遇节假日顺延,在途时间扣除
  2. 上诉期间不可误:15 日和 10 天的上诉期限为不变期间,耽误即失去上诉权
  3. 举证期限要重视:逾期举证的后果可能是证据不被采纳或被训诫、罚款
  4. 顺延要及时申请:障碍消除后 10 日内必须申请顺延,逾期视为放弃
  5. 邮寄交邮看邮戳: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按期提交,保留好邮寄凭证
  6. 电子送达要确认:电子送达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