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法典》第1127-1132条(法定继承,2021年1月1日施行)+ 继承编解释(一)
法定继承顺序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继承 | 遗嘱继承 | 代位继承 | 转继承 | 遗产分割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继承人以外的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规则变化 |
依据来源 |
| 1985-10-01 |
《继承法》第10条确立法定继承顺序 |
原《继承法》 |
| 2021-01-01 |
《民法典》第1127-1128条扩大代位继承范围至"兄弟姐妹的子女" |
《民法典》继承编(重大变化) |
| 2001-04-28 |
婚姻法修正案涉及配偶继承权 |
婚姻法修正案 |
一、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
1.1 适用顺序
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遗赠 →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补充性、兜底性的继承方式,在以下情形适用:
1. 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2. 被继承人没有订立有效遗嘱
3.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
4.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1.2 法定继承的优先性
-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有遗嘱时优先按遗嘱分配
- 但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必留份"制度)
二、法定继承顺序详解
2.1 第一顺序继承人
| 继承人 |
范围说明 |
特殊规定 |
| 配偶 |
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 |
离婚或婚姻无效的不享有继承权 |
| 子女 |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继承权平等 |
| 父母 |
生父母、养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 |
| 丧偶儿媳/女婿 |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
《民法典》第1129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2.2 第二顺序继承人
| 继承人 |
范围说明 |
| 兄弟姐妹 |
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包括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 |
2.3 继承顺序的排他性
- 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 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丧失或不存在时,方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等分配
三、特殊制度
3.1 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
| 情形 |
代位继承人 |
继承份额 |
|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子女、孙子女等) |
代替其父母的份额 |
|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021年新增) |
兄弟姐妹的子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 |
代替其父母的份额 |
重要变化:2021年《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范围,将兄弟姐妹的子女纳入代位继承人范围,这是对原《继承法》制度的重大修改。
3.2 继承份额的确定
| 情形 |
份额 |
说明 |
| 一般情况 |
同一顺序均等 |
— |
| 生活特殊困难 + 缺乏劳动能力 |
应当照顾 |
适当多分 |
|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 |
可以多分 |
非强制性多分 |
| 有扶养能力而不尽义务 |
应当不分或少分 |
非绝对丧失继承权 |
| 继承人协商同意 |
可以不均等 |
协商优先 |
四、继承权的丧失
4.1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民法典》第1125条)
| 情形 |
后果 |
是否可恢复 |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
绝对丧失 |
不可恢复 |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
绝对丧失 |
不可恢复 |
|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
丧失 |
悔改后可恢复(民法典新增) |
|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
丧失 |
悔改后可恢复(民法典新增) |
|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情节严重 |
丧失 |
悔改后可恢复(民法典新增) |
4.2 宽恕制度(民法典新增)
《民法典》第1125条第2款新增"宽恕制度":继承人有上述第三至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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