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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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犯罪未遂 | 犯罪预备 | 自首 | 立功
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核心法条

  • 《刑法》第24条第1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现行有效]
  • 《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79年 刑法首次规定犯罪中止制度 1979年《刑法》第21条
1997年 修订为现行条文,明确"应当"免除/减轻的处罚原则 1997年《刑法》第24条
现行 条文稳定,通过指导案例持续丰富认定规则 历次修正案

一、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1. 时间要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中止只存在于犯罪既遂之前的整个犯罪过程中:
- 可发生于预备阶段
- 可发生于实行阶段(着手后至结果发生前)
- 犯罪一旦既遂,不能再成立中止(既遂后的弥补行为仅为悔罪表现)

2. 主观要件:自动放弃

核心判断标准:行为人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

两种情形:
- 预备阶段主动放弃: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时主动放弃
- 实行阶段主动放弃:着手后、完成前主动停止继续犯罪

3. "自动性"判断要点

情形 自动性 结论
内心畏惧放弃 中止
经亲友劝说放弃 中止
对被害人怜悯同情 中止
遇被害人经期、怀孕、哀求 中止
以为被发现而逃跑 无(被迫) 未遂
误认犯罪已既遂而放弃后续行为 无(错误认识) 未遂

关键区分:即使客观上无法完成犯罪,但行为人不知此情况而"主动"放弃,仍成立中止。反之,客观上可以完成但行为人误以为无法完成而被迫停止,成立未遂。

4. 结果要件: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适用于已着手但未遂之前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的情形:
- 杀人未致死后,主动送医抢救,避免了死亡结果 → 中止
- 虽采取措施但未能避免结果发生 → 不成立中止

二、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比较项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停止原因 主动放弃(意志以内) 意志以外的原因
处罚原则 没有损害:应当免除;有损害:应当减轻 可以从轻或减轻
主观恶性 较小 较大
自动性 自认为可以继续完成而主动放弃 被迫停止

三、共同犯罪中的中止

  • 劝说他人放弃:部分行为人积极劝说其他共犯放弃犯罪,全部放弃并有效防止结果的 → 全体成立中止
  • 劝说未果但自行阻止结果:部分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危害结果 → 该部分行为人成立中止

四、重复侵害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枪杀他人,第一枪未中,有机会开第二枪时主动放弃

  • 客观上能继续犯罪 → 主动放弃 → 犯罪中止
  • 已造成伤害但决意放弃,结果发生与先前行为无必然联系 → 犯罪中止
  • 因错误认识(误以为已死亡)而放弃后续射击 → 犯罪未遂

五、量刑规则(最宽大的处罚原则)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注意是"应当"而非"可以",是法定的从宽事由。与犯罪未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相比,中止犯的处罚明显更为宽大。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刑法释解与适用 第2版 上册2024 — 第24条逐句释义
  • 刑法总则量刑情节总论

引用资料: 2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