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各项单行税法及最新政策
环境保护税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资源税 | 税务合规体系 | 税务争议救济
核心法条
- 《环境保护税法》第1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现行有效,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有效]
- 《环境保护税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现行有效]
- 《环境保护税法》第3条: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现行有效]
- 《环境保护税法》第9条: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82-2003 | 排污费制度(行政征收) | 原国家环保总局 |
| 2003-07-01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施行 | 国务院令第369号 |
| 2018-01-01 | 《环境保护税法》施行,排污费改征环保税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 2018-01-01 |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同步施行 | 国务院令第693号 |
一、环境保护税概述
1.1 概念与性质
环境保护税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属于特定目的税/绿色税种。其前身是实施了30余年的排污费制度,于2018年"费改税"。
1.2 纳税义务人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除主体:
-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 规模化养殖达到省级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的缴纳环境保护税,其他养殖暂免
二、征税对象与税额标准
2.1 应税污染物
| 污染物类型 | 具体税目 |
|---|---|
| 大气污染物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气、颗粒物等44种 |
| 水污染物 | pH值、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汞等65种 |
| 固体废物 | 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等 |
| 噪声 | 工业噪声(超标排放的分贝数计征) |
2.2 税额标准
| 税目 | 税额标准 |
|---|---|
| 大气污染物 | 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省级确定) |
| 水污染物 | 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省级确定) |
| 固体废物 | 煤矸石5元/吨、尾矿15元/吨、危险废物1000元/吨等 |
| 工业噪声 | 超标1-3分贝:350元/月,每增加3分贝加倍,最高11200元/月 |
各省(区、市)可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
三、计税方法
3.1 应税大气污染物
$$
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 × 适用税额
$$
$$
污染当量数 = 排放量 ÷ 污染当量值
$$
每个排放口按污染当量数排序,对前三项征收。
3.2 应税水污染物
$$
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 × 适用税额
$$
每个排放口按污染当量数排序,对前五项(第一类水污染物)或前三项(其他类水污染物)征收。
3.3 固体废物
$$
应纳税额 = 排放量(吨)× 适用税额
$$
$$
排放量 = 产生量 - 综合利用量 - 贮存量 - 处置量
$$
3.4 工业噪声
按月计算,按超标分贝数确定适用税额。
四、减税免税政策
4.1 减征情形
- 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
- 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
4.2 免征情形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 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
-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标准且符合其他条件的
五、征收管理
5.1 征管模式
环境保护税采用税务征管、生态环境部门协作的模式:
-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管理和数据提供
- 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
5.2 申报缴纳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应当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5.3 数据申报
纳税人应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照监测规范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作为申报依据。
六、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6.1 排污费改环保税的变化
- 从行政征收转变为税收,具有更强的法律刚性和强制力
- 环保税收入全部归地方所有
- 强化了排污数据的监测和核查要求
6.2 合规要求
- 应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应建立健全环保台账
- 未按规定监测或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面临更严格的处罚
6.3 与碳排放的衔接
环境保护税目前尚未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纳入征税范围,但随着"双碳"目标的推进,碳排放可能在未来纳入环保税或其他碳税体系。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