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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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环境侵权 | 因果关系 | 惩罚性赔偿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现行基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2021年1月1日施行)为基准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122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232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234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235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现行有效]
  • 《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19〕8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具体程序与实体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2015-01-01 《环境保护法》第58条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
2015-12-0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吉林、山东等7省试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12-17 试点扩大至全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20-06-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发布 法释〔2019〕8号(2020年修正)
2021-01-01 《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确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与赔偿规则 《民法典》

一、生态环境损害与传统侵权的区别

维度 传统个人侵权 生态环境损害
损害客体 个体人身/财产权益 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请求权人 被侵权人本人 国家规定的机关、法律规定的组织
救济方式 损害赔偿、回复原状 生态修复、期间损失赔偿
惩罚性 一般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故意严重污染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

1. 行政机关

  • 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可作为赔偿权利人。
  • 经国务院授权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也可提起。

2. 检察机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环境保护法》第58条,检察机关对环境损害案件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

3. 社会组织

符合以下条件的环保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三、赔偿范围与损失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235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1. 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从损害发生到修复完成期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所导致的损失。
  2. 永久性功能损害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丧失的折价损失。
  3. 调查鉴定费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专业费用。
  4. 修复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5. 合理防止费用:防止损害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修复责任与惩罚性赔偿

1. 修复优先原则

《民法典》第1234条确立修复优先原则: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优先请求修复而非金钱赔偿。

2.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 主观要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
  • 客观要件:造成严重后果
  • 赔偿幅度:依损害程度及侵权人过错程度确定,无固定倍数标准,需由法院综合裁量。

五、律师实务建议

  1. 证据保全:生态环境损害证据易灭失,应第一时间申请证据保全。
  2. 鉴定评估:选择具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质的机构,确保鉴定意见的可采信性。
  3. 多轨维权:可同时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传统侵权诉讼等多轨程序。
  4. 修复方案:注重修复方案的可行性与科学性,避免空有裁判而无法执行。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书籍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编
  • 环境资源审判实务

案例库资源

  •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二批)—环境资源专题

引用资料: 3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