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电信网络诈骗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诈骗罪 | 职务侵占罪 | 合同诈骗罪
核心法条
- 《刑法》第 266 条:诈骗公私财物(诈骗罪统一适用) [现行有效]
- 2011 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 2016 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 2021 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 2022 年最高院《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7-10-01 | 现行刑法施行 |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
| 2021-03-01 | 修正案(十一)施行:洗钱罪、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修改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 2024-03-21 | 修正案(十二)施行: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加大惩治 | 刑法修正案(十二) 【现行有效】 |
一、概念与特征
概念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通讯、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信息或设置骗局,主要通过远程控制,非接触性地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犯罪行为。
三个核心特征
- 技术性:利用电信通讯、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 非接触性: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发生物理接触
- 远程性:通过远程控制技术实施欺诈
危害特点
- 犯罪侵害面广,受害人数众多
- 作案工具智能化,骗术花样翻新快
- 团伙化、公司化运作
- 反侦察能力强
- 作案空间跨度大(尤其是跨境诈骗)
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
电信网络诈骗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不再由各地自行确定:
| 档次 | 标准 | 法定刑 |
|---|---|---|
| 数额较大 | 3,000 元以上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
| 数额巨大 | 3 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 | 50 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二年内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电信诈骗案件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
数量标准(数额难以查证时)
| 标准 | 认定 |
|---|---|
| 发送诈骗信息 5,000 条以上 | "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
| 拨打诈骗电话 500 人次以上 | 同上 |
| 上述标准 10 倍以上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 30 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共犯认定
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 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 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 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号码被修改仍提供服务的
- 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 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明知"的认定
应当结合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只要有证据印证其认识到对方可能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即可,不要求认识到具体情况。
集团犯罪中不同层级人员的数额认定
| 角色 | 数额认定 |
|---|---|
| 首要分子 | 以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
| 其他主犯 | 按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 普通业务组长 | 以参与期间主管的小组成员诈骗数额总额认定 |
| 普通业务员 | 原则上认定为从犯,以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为依据 |
| 行政等从犯 | 按参与犯罪期间的数额认定,考虑得赃情况 |
四、从重处罚情形
下列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 诈骗救灾、抢险等款物的
-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五、政策把握
严格控制缓刑
对集团首要分子、诈骗工具研发者、话术编写者、业务骨干等,原则上不得减轻处罚,加大财产刑力度。
从宽情形
对在校学生、毕业不久或入职不足两个月且无犯罪前科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断卡"行动
最高院《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对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等"两卡"行为的定性提供了指导: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 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明知"的程度和内容
六、证据收集与审查
根据浙江高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2018):
- 电子数据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核心证据
- 应当重点收集:通讯记录、转账记录、IP 地址、设备信息、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 电子数据的提取、保全、鉴定须符合法定程序
- 被害人的陈述应与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相互印证
-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言词证据的,可以根据记录被害人数、涉案资金数额的犯罪实施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材料,对相关犯罪事实作出认定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核心司法解释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公众号资源/法律适用(2021:1:1-2026:3:22)/两高一部_发布_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md)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 最高院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全国人大建议与答复
- 最高院关于完善对电话网络诈骗犯罪定罪的建议及答复
地方审判指导
- 浙江高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
- 浙江: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重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会议纪要
典型案例
-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2026)
- 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4)
-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2)
实务文章
- 浙江省诈骗类犯罪案件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 浙江电商代运营诈骗案件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