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
监事会制度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公司治理 | 审计委员会 |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治理
核心法条
- 《公司法》第76条(2024修订):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78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提出罢免建议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137条(2024修订新设审计委员会替代):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82条: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 2018-10-26 | 监事会职权由原《公司法》第53、54条规定 | — | 原《公司法》 |
| 2024-07-01 | — | 新《公司法》引入单层制治理模式,允许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第69、121、137条) | 2023年修订《公司法》 |
| 2024-07-01 | — | 新《公司法》允许规模较小公司不设监事(仅设一名监事) | 2023年修订《公司法》 |
一、监事会的定位与功能
监督机关属性
监事会/监事是公司的法定监督机关,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层,对股东会负责。其核心功能是监督公司财务和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2024年修订带来的模式变革
2024年新《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制度:
- 双层制:保留传统监事会(或监事)模式
- 单层制: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二、监事会的职权
| 职权类别 | 具体内容 |
|---|---|
| 财务监督 | 检查公司财务 |
| 人事监督 | 对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
| 纠正权 | 要求董事、高管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
| 罢免建议 | 提出对违法董事、高管的罢免建议 |
| 召集权 | 在特定情形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提案权 | 可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
| 诉讼权 | 可以公司名义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 |
三、监事会制度的实务问题
监事会"形骸化"困境
传统监事会制度面临的核心问题:
1. 监事往往不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
2. 监事多由控股股东提名,独立性不足
3. 缺乏有效的手段和信息获取渠道
审计委员会替代模式(详见审计委员会)
新法引入的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优势:
- 委员会成员均为董事,具有信息获取便利
- 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性
- 与美国模式接轨,便于外资和跨境公司治理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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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
- 单层制与双层制的选择
法院审判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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