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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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破产法》第 18 条 + 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

破产合同解除权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待履行合同处理 | 破产债权 | 别除权 | 破产程序启动条件审查

核心法条

  • 《破产法》第 18 条: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或经对方催告后自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未通知或未答复的,视为解除 [现行有效]
  • 《破产法》第 53 条:合同被解除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63 条:法定解除权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细化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7-06-01 《企业破产法》施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2019-11-08 九民纪要涉及破产问题 法〔2019〕254号
现行 持续有司法解释更新 【现行有效】

一、破产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性质

1.1 与一般合同解除权的区别

破产合同解除权是破产管理人享有的特殊法定解除权,不同于《民法典》中的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 解除权主体是管理人而非合同当事人
  • 解除条件不以对方违约为前提,而是基于破产程序的客观需要
  • 解除期限有法定的两个月/三十日限制
  • 解除后果中相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为破产债权

1.2 解除权行使的要件

要件 内容
时间要件 合同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
履行要件 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主体要件 解除权专属于管理人
程序要件 应在破产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通知或经催告后三十日内答复

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认定

2.1 判断标准

核心概念:双方均未履行完毕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和合同相对方各自均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

实务判断

情形 是否适用第 18 条
债务人已付款但对方未交货 否(仅一方未履行,相对方享有取回权或继续履行请求权)
债务人已交付但相对方未付款 否(管理人仅能催收,无需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
双方均有未完成的付款和交付义务
债务人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否(相对方履行义务构成破产财产,管理人无权解除)

2.2 特殊合同类型的处理

合同类型 管理人解除权的特殊规则
租赁合同 管理人可选择解除,但相对方有权就实际损失申报债权
劳动合同 依《破产法》和《劳动法》处理,管理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被许可方已支付的,管理人解除合同后相对方可就损失申报债权
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建工司法解释处理

三、解除的法律后果

3.1 损害赔偿请求权

《破产法》第 53 条:管理人解除合同的,相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赔偿范围
- 实际损失(直接损失)
- 不包括预期利润(间接损失不纳入破产债权赔偿范围)
- 违约金条款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存在争议

3.2 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的后果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合同(《破产法》第 42 条):
- 相对方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 继续履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3.3 解除期限的效力

节点 法律后果
破产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 视为解除
经相对方催告后三十日内未答复 视为解除
解除通知到达相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

注意:视为解除的,相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仍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四、常见争议

4.1 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否受合同解除条款限制

核心问题: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或限制解除条款的,管理人的法定解除权是否受其约束?

裁判规则
- 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法定权利,不受合同中约定解除条款的限制
- 但合同中约定限制解除的条款,在确定相对方损害赔偿范围时可以作为参考
- 管理人不得滥用解除权以损害相对方合法利益

4.2 合同解除与担保关系的衔接

核心问题:主合同被管理人解除后,担保人是否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规则
- 主合同被管理人解除后,担保人仍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 但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以相对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限
- 担保人对因破产程序导致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审判指导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引用资料: 4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