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待履行合同处理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合同解除权 | 破产重整 |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破产取回权
现行基准: 以《企业破产法》及最新司法解释为基准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53条: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42条: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而产生债务的,为共益债务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2款: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6-08-27 | 《企业破产法》第18条确立待履行合同处理规则 | 自2007-06-01施行 |
| 2013-09-05 | 破产法解释二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进一步细化 | 法释[2013]22号 【现行有效】 |
| 2023年 | 王欣新教授系统提出合同选择履行权与共益债务清偿理论框架 | 《法律适用》2023年 |
一、待履行合同的界定
待履行合同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法赋予管理人选择权,以最大化债务人财产价值。
核心特征
- 时间要件:合同成立在破产受理前
- 未履行完毕:双方均未完全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 继续履行可能性:合同在客观上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
- 非人身性质:合同标的不得具有人身专属性
二、管理人的合同选择履行权
选择权规则
管理人可决定:
- 继续履行:为债务人财产利益最大化(如产生收入、维持经营)
- 解除:对债务人财产不利的合同(如亏损合同、高成本合同)
期限要求
| 情形 | 期限 | 法律后果 |
|---|---|---|
| 破产受理日起算 | 二个月内通知 | 逾期未通知,视为解除 |
| 收到对方催告起算 | 三十日内答复 | 逾期未答复,视为解除 |
继续履行的特殊规则
-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担保
-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共益债务的认定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而新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三、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
| 项目 | 规则 |
|---|---|
| 损害赔偿范围 | 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
| 违约金与定金 | 依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 |
| 申报程序 | 按破产债权申报程序进行 |
| 债权性质 | 普通破产债权,无优先受偿权 |
四、特定类型合同的处理
租赁合同
- 承租人破产时,管理人可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
- 出租人不得仅因承租人破产而主张解除合同
- 破产受理后新产生的租金构成共益债务
建设工程合同
-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受破产影响
-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后续工程款构成共益债务
- 未竣工工程处置需兼顾承包人优先权
购房合同(房企破产)
- 已全款购房的购房人可主张继续履行(交付房屋)
- 仅支付部分房款的购房人,管理人可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
- 购房人权利在实务中具有一定优先地位
五、实务要点
- 及时审查:接管后全面梳理未履行完毕合同,制作清单
- 期限管理:设置二个月通知/三十日答复的预警机制
- 收益评估:以"债务人财产最大化"为标准决策解除或继续履行
- 担保成本:评估担保提供成本与合同履行收益的对比
- 特殊合同:对建设工程、房屋租赁、购房合同等需特别审查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王欣新_破产程序中合同选择履行权与继续履行中共益债务清偿研究
- 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与探讨
- 黄丽阳_论破产程序中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
- 刘贵祥_关于当前破产审判中的若干问题(下)
- 陆晓燕_债务人财产优先给付与公平分配之规则体系_兼议房企破产中购房人权利的保障
- 52条破产重整常见实务问题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