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投资人制度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重整 | 预重整 | 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
现行基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法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为基准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73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87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现行有效]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关于重整投资人招募、遴选和权益保障的规则指引。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7-06-01 | 《企业破产法》施行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
| 2019-11-08 | 九民纪要涉及破产问题 | 法〔2019〕254号 |
| 现行 | 持续有司法解释更新 | 【现行有效】 |
一、重整投资人的法律地位
1. 概念界定
破产重整投资人是指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企业投入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以帮助债务人企业恢复经营能力并获得重整后企业相应权益的主体。
2. 与破产财产买受人的区别
| 维度 | 重整投资人 | 破产财产买受人 |
|---|---|---|
| 目的 | 恢复企业持续经营 | 取得破产财产所有权 |
| 阶段 | 重整程序 | 破产清算程序 |
| 后果 | 重整后企业获得新生 | 债务人企业注销退出 |
| 权益 | 股权/债权/混合权益 | 特定财产所有权 |
二、重整投资人的招募与遴选
1. 招募程序
- 管理人或债务人(DIP模式下)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 可设定投资人的资格门槛(行业背景、资金实力、信誉状况)。
- 采取公开招募为主、定向邀请为辅的方式。
2. 遴选标准
- 投资价值:投资方案的资金规模与债务覆盖比例。
- 运营能力:投资人对债务人企业的经营改善能力。
- 职工安置:是否妥善安排职工继续就业。
- 社会影响:对地方经济、产业链的影响。
3. 预重整中的投资人招募
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可先行招募投资人作为重整方案的核心要素,与主要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的重整框架。
三、投资权益的实现与保障
1. 权益实现方式
- 股权取得:通过增资扩股或债转股取得重整后企业股权。
- 债权取得:投资款直接转化为对重整企业的债权。
- 混合模式:股权+债权+优先股等复合结构。
2. 法律保障
- 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对投资人产生约束力和保护力。
- 投资人投入的资金/资产受到破产法保护,不受个别债权人追索。
- 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可对抗投资人持的债权人组。
3. 退出机制
- 约定锁定期后允许股权转让。
- 对赌式退出:未达经营目标时触发回购或补偿条款。
四、实务操作要点
- 尽职调查:投资人应重点审查债务人的资产质量、或有负债、职工安置等风险因素。
- 重整计划设计:投资人权益实现路径必须与重整计划紧密结合。
- 风险隔离:投资人应确保投资款进入管理人监管账户,避免资金被挪用。
五、律师实务建议
- 投资协议:重整投资协议应明确投资先决条件、资金到位时间节点和退出触发条件。
- 法院沟通:重大重整投资人应与管理人和法院充分沟通投资方案可行性。
- 职工安置:投资人应在投资方案中充分考虑职工权益保障,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书籍资源
- 破产重整典型案例解析
公众号资源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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